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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华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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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和个人债务范围

离婚2023-10-24|人阅读

范某最近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想提出离婚,因此来电问关于离婚的相关问题,离婚主要是对夫妻财产和债务及子女的问题进行处理,夫妻财产和债务又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和个人债务,个人财产另一方是不能要求一起分割的,而个人债务另一方也是不需要一起承担的,那么哪些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和个人债务呢?具体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第三十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只有在离婚时了解好什么是一方个人财产和个人债务,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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