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本案合议庭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接受非法经营罪一案被告人郝某某亲属委托,指派我担任郝某某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在庭前详细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的基础上,通过参与刚才审判长主持进行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本案事实已经有了全面的了解。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非法经营罪成立,但同时,被告人郝某某存在以下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被告人郝某某是合法的烟草经营业户,其所经营的烟草零售店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店内经营的烟草都是从法定正规进货渠道合法取得。这是在案件事实方面被告人郝某某与其他同案被告人之间最明显的一个区别,说明被告人郝某某的犯罪性质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2、被告人郝某某涉嫌的非法经营数额相对其他被告人明显较少,是27万元,刚刚超过非法经营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
3、被告人郝某某在得知同案被告人孙义、鞠益平、董玉春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到其住所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又如实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4、据辩护人了解,被告人郝某某全家生活平时都依靠这个烟草门市部维持,家庭经济条件相当一般,郝某某出事后,情况更是雪上加霜。在家境窘迫的情况下,为了给郝某某争取从轻处罚,四处筹借了1万元现金,作为郝某某非法经营的非法所得,准备庭后交到法院,属于主动退赃。
5、郝某某除自动投案积极认罪伏法外,同时也从内心深处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和自己的家庭造成的危害,无论是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还是在其他场合,郝某某都表现出了真诚的悔罪态度。
依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由于被告人郝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刚刚超过25万元这一“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且鉴于其犯罪性质相对较轻,犯罪情节一般,辩护人认为依法可对其确定有期徒刑5年的基准刑;被告人郝某某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减少基准刑的10%—30%,建议减少基准刑的30%;被告人郝某某的亲属主动向法缴纳非法所得赃款10000元,属于主动退赃,依法可对其减少基准刑的10%-30%,建议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上共计可减少被告人郝某某的基准刑的50%,剩余基准刑为二年零六个月。同时鉴于被告人郝某某属于有烟草专卖许可证而超许可范围经营烟草专卖品,比较无烟草专卖许可证而非法倒卖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为公正起见建议合议庭在量刑规则规定的10%的调整权限幅度内进一步降低其基准刑,确定其宣告刑。综上,被告人郝某某的宣告刑应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鉴于郝某某本身的犯罪行为性质相对较轻,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良好,其完全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判处缓刑的法定条件。因此辩护人建议人民法院综合被告人郝某某犯罪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2—3年,缓刑3—4年。
以上量刑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窦荣刚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