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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聚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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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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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

刑事辩护2009-03-18|人阅读
辩护意见 XX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开诚律师事务所接受嫌疑人王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XX区人民检察院XX检反贪移诉[2008]0X号起诉意见书指控犯罪嫌疑人王某利用担任西北XX设计所所长职务之便,采取虚报绩效工资之手段骗取公款244314元,用于挥霍,其行为涉嫌贪污罪。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会见了嫌疑人王某,现结合王某的辩解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从刑法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看,构成贪污罪要具备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只有犯罪主体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才构成贪污罪。本案中嫌疑人王某作为该设计所所长,负有使该设计所顺利经营的使命,只有该设计所持续营利才是维持生命的有效方法。嫌疑人为了使停工的设计所维持经营,大量的招揽生意。只有频繁的同外界发生经济来往才能维持设计所的日常开销,也才能保持持续经营。嫌疑人在招揽生意过程中对经济往来帐面的忽视,没有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报销和做帐是造成其涉嫌贪污犯罪的主要原因。 起诉意见书指控嫌疑人涉嫌贪污罪,辩护人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因嫌疑人欠缺必要的法律知识,对于某些费用的支出没有索要票据,造成了支出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比如,招待人所花费的餐费及烟酒费等。其次,起诉意见书指控的长期租车费、燃料费及司机工资等是因设计所没有配备车辆,为了业务需要,设计所长期租用了一台车并雇用了司机,租车费、燃料费及司机工资都是合法支出,并非由嫌疑人非法占有。再次,对于支付开具发票的税款17587.27元计入贪污数额不妥,该笔款项是向国家税务部门合法缴纳的税款,同时也并非是嫌疑人非法占有的财务。还有起诉书认定的其他一些支出也是单位的公务支出,如购买冬虫夏草,也是准备用于公务招待使用,侦查机关从其办公场所扣押的,这部分支出也不能认定为贪污。起诉书认定的嫌疑人以虚开发票,虚列支出等手段挥霍的款项都是在设计所经营过程中实际支出的,确有不遵守财务管理制度的问题,但并非被嫌疑人非法占有。 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来看在犯贪污罪的情况下,以贪污数额作为处罚的基础,是没有疑问的。贪污数额只能以犯罪人非法占有的数额来认定,本案起诉意见书指控的数额是否均由嫌疑人非法占有,起诉意见书并无确切证据证明,对此有待查实。不能将与帐面不符的数额都认定为由本案嫌疑人非法占为己有,这对嫌疑人是不公平的。对于嫌疑人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不能一概以犯罪来处理。刑事司法中要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对触犯刑法的行为按照刑法的规定来处理,对不由刑法调整而由其他法律规范调整的则不能适用刑法加以处罚。 据起诉意见书及嫌疑人的陈述,辩护人认为起诉意见书认定王某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上辩护意见请贵院审查,做出客观公正的认定。 此致 XX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彭聚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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