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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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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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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担保物权的实现途径,使担保制度更具生命力

其他2012-09-01|人阅读

这样的案例在经济生活中非常普遍:甲公司以自有厂房向乙银行贷款,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因资不抵债,老板“走佬”,归还借款无从说起,那么乙银行如何实现抵押权呢?

《民诉法》修改前,这类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一样,乙公司走传统的诉讼途径,诉讼周期长,加大了诉讼的不确定因素。

修改后的《民诉法》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权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案件中的抵押权人乙银行,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申请实现其抵押权,其申请经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裁定拍卖抵押物厂房。这样,强化了担保物权的实现途径,使得担保物权受到更为有效、快捷的司法救济。

有了上述法律规定,担保物权人应当更为严格地审查相关的合同,以便在发生纠纷时,通过法律途径,顺利实现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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