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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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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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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是否必须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

其他2010-01-26|人阅读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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