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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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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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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劳动工伤2010-05-12|人阅读

大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大劳仲裁字[2010]050

(博主按: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拒绝将应由劳动者持有的那份劳动合同交付给劳动者,为劳动者维权设置障碍。本案即属此种情况,申请人通过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来迫使用人单位出示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工时制等对劳动者维权是不可或缺的。)

申请人(被反申请人):滕某。

委托代理人:陈宁,辽宁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反申请人):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滕某与被申请人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追索劳动报酬争议案,本委于2009124日依法受理并组成仲裁庭。20091218日被申请人向本委提起反申请,要求申请人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培训费。本委于20091222日立案受理,经调解不成,于2010115日两案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代理人陈宁,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9518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3800元。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加班但未支付加班费,并拖欠、克扣申请人的工资。20091027日,被申请人口头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将其劳动保险转入沙区银行个人扣款户,且未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双方因劳动报酬争议协商不成,申请人申请仲裁:1、支付2009618日至102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6423;2、支付2009

61日至1027日拖欠的工资9020元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2255;3、支付2009518日至20091027日加班工资7642元及其25%经济补偿金1915.50;4、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00元。

被申请人辩称:不同意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1、双方于2009530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不存在二倍工资问题;2、被申请人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因为按照被申请人的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被申请人也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况;3、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书明确规定了休息日是周日,因此申请人不存在加班问题;4、被申请人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反申请人称:被反申请人于2009518日到反申请人处工作,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11231日止。20091014日被反申请人擅自离职,未对反申请人的工作进行交接,给反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招聘广告费用300元、临时用工发放工资4500元,不足3个月共计11400),被反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培训费3873元,也未支付擅自离职给反申请人的社会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元。反申请人索要损失赔偿未果,申请仲裁: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11400;2、支付培训费3873;3、支付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和公司的管理规定造成的其他损失100的元。

被反申请人辩称:不同意反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被反申请人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须支付违约金;2、单位未为被反申请人进行培训,不存在培训费用的问题,2009613日安排的会议不是培训;3、不存在擅离离岗的行为。20091014日单位召开会议后,口头通知被反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被反申请人的离职行为是服从单位的安排,并非擅自离岗,并且已经进行了工作交接,所以因交接工作的相关行为产生的损失应由单位承担。

本委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09518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09518日至20111231日止。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的岗位为副总经理;月工资标准为3800;实行标准工时。20091014日,由于工作上的原因,申请人未再到被申请人处上班,但双方至今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附加条款》第2条载明: “乙方(申请人)在此声明已阅读过公司规章和劳动纪律,并承认该劳动纪律已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经过公告。如出现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情况,公司有权进行罚款,如十分严重,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的《员工考勤制度》规定:星期一至星期六为工作日,星期日休息。20095l8日至20081014日申请人星期六加班19天。被申请人在《200832日行政会议纪要》关于“绩效考核”规定:员工每月工资按照员工税后工资的80%发放,余2 0%作为浮动工资,参照员工本年度在工作中的表现以及对公司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按相应比例一次性发放”。申请人20085月工资被申请人全部支付;20096月工资支付3420元,扣浮动工资380;20097月、8月每月支付工资3040元,各扣浮动工资760;20099月至10月份工资被申请人没有支付。

被申请人对其的反申请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申请人员工李某的2009l0月、11月份的工资支付凭证4361元及20091123日被申请人花费的300元广告费发票,以证明申请人离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损失11400元。申请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内容均有异议。同时指出广告费发票的形成时间在员工李红梅到职之后,申请人认为此二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2、《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电子客票行程单920元及出差旅费报销单2953元,以证明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进行专项培训,费用3873元。申请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该份证据拟证明的内容有异议。经查:2009612日,被申请人派申请人到广州参加“第五届全国工程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高峰论坛”,主办单位是《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会期三天。在主办单位开给被申请人《北京市服务业、娱乐

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的收款项目为“会务费”1800:被申请人对其主张申请人应支付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和公司管理规定造成的损失10000元,没有提供证据。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申请人提供的交通银行活期储蓄存折,被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员工考勤制度、200932日行政会议纪要、职务合同、劳动合同附加条款、广告费发票、李红梅工资支付凭证、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至庭审时,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解除,因此,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因无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因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到20091014日,且双方当事人至今没有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因此,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091日至1027日工资7120元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根据被申请人《200932日行政会议纪要》的规定,被申请人扣除申请人的浮动工资应在2009年末,参照申请人本年度在工作中的表现以及对公司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按相应比例一次性发放。被申请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被扣除的浮动工资不应返还。因

此,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浮动工资1900元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综上,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0961日至1027日拖欠的工资9020元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结合本案,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每周六加班,又没有安排申请人补休,被申请人应支付不低于申请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加班工资。因此,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09518日至1014日休息日加班工资6639元(3800/月÷21. 75天×19天×200%),本委予以支持。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本案被申请人无故拖欠申请人240991日至1027日工资及2009518日至1014日加班工资,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经济补偿金3439.75{(7120+6639)×25%}。被申请人是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每月扣申请人的浮动工资,不属于无故克扣,因此,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入支付相当于这部分工资报酬250/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对被申请人的反申请,本委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员工李某的200910月、11月份的工资支付凭证及广告费发票二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的主张。因此,对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损失11400元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的规定,结合本案,本案的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到广州参加第五届全国工程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高峰论坛会议,并非是对申请人进行的专项技术培训,因此,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支付培训费的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本委不予支持。

因被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和公司管理规定造成了10000元的损失。因此,对被申请人该项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1、自本裁决生效起10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991日至1027日工资7120元及25%经济补偿金1780元。

2、自本裁决生效起10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9518日至1O14日加班工资6639元及25%经济补偿金1659.75元。

3、自本裁决生效起10日内,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浮动工资1900元。

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

5、驳回被申请人的所有反申请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起诉又不执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独任仲裁员:于帅群

大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00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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