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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细化追诉“律师伪证罪” 的程序

刑事辩护2011-12-31|人阅读
需细化追诉“律师伪证罪” 的程序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沈彬 时间:2011-12-28

  2000年9月28日,哈尔滨中院开庭审理了“东海龙宫浴场暴力抗法案”。庭审刚结束,公诉人席上的哈尔滨检察院,就对被告辩护律师丁德东“立案”了,罪名是“律师伪证罪”;随后,警方在辩护席上给丁律师戴上手铐。

  刚才还在法庭上平等质证的控辩双方,突然变成了“官兵抓强盗”的关系。今后,这种戏剧性的办案有望杜绝。 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为避免同一案件侦查机关随意对辩护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二审稿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律师界人士认为,“律师伪证罪”由异地侦办,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公安、检察机关的“报复性执法”。何谓“律师伪证罪”?刑法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现代法治国家里,刑事审判已由法官纠问制,改为对抗制——检察院、被告律师双方互相举证、质证,由法院居中做出裁决,查清案情真相,以实现程序正义。刑事诉讼中,只有控辩双方均势,才能运行《刑事诉讼法》设计的正义机制;如果律师一方战战兢兢、顶着磨盘跳舞,那么严重损害审判公正。

  “律师伪证案”是由律师为刑事案件辩护而派生出的案件,属“案中案”。其中当事人身份有双重性:检察院、警方既是原案的侦办、公诉机关,与律师唱对手戏;在“伪证案”中,又有权处罚对手,甚至用刑事手段置对手于死地。这种利益冲突,势必影响案件办理的公正。如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所说:“律师伪证罪”的使用往往与侦控机关办错案有关,有些案件明明是警方办了错案,被辩护律师当庭揭穿,警方便以“伪证罪”对律师进行打击。

  这是典型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此前很多“律师伪证罪”之所以引发质疑,也正因缺乏起码的“回避”。

  律师协会调查显示,从1997年到2007年,全国有108名律师因“律师伪证罪”身陷囹圄。律协对其中23个案件抽样分析发现,11个案件涉嫌的律师被无罪释放或撤案,6个获有罪判决,1个被免予刑事处分,5个尚未结案,错案率在50%以上。

  目前,全国刑案律师出庭辩护率不超过25%,也就是说,大多数被告人,是在没有律师辩护的情况下被审判的。更让人担忧的是,这个数字还在下降,律师界对306条“律师伪证罪”谈虎变色。特别近期不少案子中对律师的“伪证”指控,甚至由当事人、证人的被动供述,演变为主动举报。刑事辩护式微,与中国大国崛起不相匹配。

  此次立法机关拟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对“律师伪证罪”实施异地侦办,是及时扶起了正在圮倒的刑事辩护制度。但基于目前司法实践,“异地侦办”的回避制度还有细化必要,才能杜绝“报复性执法”,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受辩护权。比如,不少“律师伪证罪”发生于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中,律师的“对手”是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如果“异地侦办”只是由该市下辖的区县警方侦办,无论一审、二审还是在“老对手”——市检察院、市公安局——“领导”下,那么就失去了回避的意义。

  所以,立法有必要细化规定:首先,不能局限于“异地侦办”,还应包括“异地公诉、审判”;其次,还应将“异地管辖”细化为“异市管辖”,对一些省内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应由最高检、最高法指定跨省管辖。

  7月20日《人民日报》称:中国的立法正在从有法可依,迈向良法可依。面对改革深水区错综复杂的利益诉求,首先要做到程序公正,《刑事诉讼法》正是一部直接调整公权民权关系的程序法。只有程序法做到公正、透明,杜绝公器私用,才能让全社会形成法治的共同愿景。一位法官曾说过:“程序的公平性和稳定性是自由的不可或缺的要素。只要程序适用公平,不偏不倚,严厉的实体法也可以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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