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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新军律师
邹新军律师
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陈某劳动纠纷再审案

其他2011-06-16|人阅读

【案由】 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

1995年3月,陈某被湖南某厂招聘为合同制工人。同年4月15日,陈某与厂方签订《劳动合同》,有效期从1995年3月21起至2000年3月20日止。 2000年7月18日,双方续签该劳动合同至2002年3月20日止。此后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001年11月22日,陈某因患过敏性紫癜,紫癜性肾炎,在湘雅医院血液科住院治疗。2002年12 月9日,陈某要求出院回厂上班,出院医嘱为不得从事重体力劳动,建议带药继续治疗,不适随诊。后陈某根据医嘱给车间及厂总工会申请调换工作,但厂方一直未予答复,陈某也未正常上下班。2003年9月10日,厂方以陈某旷工为由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陈某遂向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04年3月该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湖南某厂解除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责令厂方与陈某补签劳动合同,支付陈某2400元工资,安排陈某与其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工作。湖南某厂不服该裁定,遂向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仅要求认定该厂解除与陈某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2005年7月14日,天心区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驳回原告湖南开头厂的诉讼请求;二、撤销原告对被告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决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补签劳动合同;三、原告支付被告2003年3月至10月工资2400元;四、原告安排被告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

陈某在判决生效后,准备依法申请执行。但在2006年3月10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案判决驳回湖南某厂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超越了审理范围为由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天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承办过程及结果】

陈某委托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邹新军律师承办该起由检察院抗诉的劳动纠纷再审案件,担任其再审诉讼代理人。

邹新军律师通过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并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后认为,本案所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原审原告认为,原审被告经常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对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审被告认为:导致旷工的原因是因为原审被告患有严重的疾病,调换工作得不到答复,并且原审原告将其工资全部扣除,导致其没有生活来源。原审原、被告发生争议后,原审被告又故意不分配按计件结算工资的原审被告具体的工作任务所致,原审原告应当对原告被告经常旷工以及无故旷工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在查明焦点和陈某应该得到的合法权益后,邹新军律师认为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和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生效的一审判决基本维护了陈某的合法权益,因此,邹新军律师认为再审的关键在于法院是否维持原审判决。

邹新军律师通过对原审的证据材料的举证、质证和陈某本人的陈述,针对陈某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研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件的事实经过,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经过邹新军律师在法庭上提交了扎实的证据和精彩的代理意见陈述,最后法院基本采纳了邹新军律师的代理意见:维持原判第一项,驳回原审原告湖南某厂的诉讼请求;撤销原判第二、三、四项。

虽然判决只是部分地维持原判,但委托人的全部利益都得到了充分的维护。陈某对邹新军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并向其赠送了“匡扶正义、扶弱祛邪”的锦旗一面。

【简要点评】

在本案中,看到了邹新军律师的正直、善良,同时我们也看到了我国律师的无私奉献和对事业的不断追求。

在整个案件过程中,邹新军律师想当事人所想,本着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权益去考虑问题,并敢于同省厅级国有大型企业及行使国家公权利的检察院进行争辩,充分维护了陈某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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