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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新军律师
邹新军律师
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游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其他2011-06-16|人阅读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2005年11月6日17时35分,卢新兵驾驶中城(湖南)实业有限公司的黑色牌照湘A003101小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及未经交警部门年审合格)。在天心区牛冻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桂井段时,遇丑某驾驶AE7509两轮摩托车在此由车往北右转,由于卢新兵驾驶未注意安全行车,避让措施不力,致使小车右前角与两轮摩托车左侧后部相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两轮摩托车乘客游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卢新兵、丑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游某无交通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游某受伤后,先后在长沙市中心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住院治疗,丑某支付了十七万七百八拾七元零七分的医疗费,卢新兵仅支付了叁万元,经有关部门鉴定,游某为重型颅脑损伤遗留右侧肢体偏瘫及语言障碍,构成二级伤残、七级伤残,后期治疗费约需五万左右。

【承办过程】

2006年3月3日,年过半百的游某在儿子丑某的陪同下来到了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邹新军律师热情接待了他们,丑某声泪俱下地讲述了自己在一场飞来横祸中的遭遇,请求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邹新军律师接受了游某的委托,担任游某的一审诉讼代理律师,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邹新军律师接手这个案件后,仔细审阅了案卷材料,对有关的证据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后,邹新军律师认为在本案中被告卢新兵,丑某负有同等的责任,但游某因无交通违法行为,不应负责任,其在事故中所遭受的损害应由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游某与丑某是母子关系,游某可以请求免除其赔偿责任,卢新兵在这一免责范围内免除50%的赔偿责任。同时卢新兵驾驶的是中诚(湖南)实业有限公司的车,而中诚(湖南)实业有限有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因此追加其股东中诚(香港)实业有限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经邹新军律师调查取证后发现,中诚(湖南)实业有限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香港中诚实业有限公司在香港也下落不明,为该案的及时审结带来了程序上的困难,为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邹新军律师积极和承办法官沟通,多次请求法院通知卢新兵对此案进行调解,后经天心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及时有效地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结果】

经天心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卢新兵赔偿原告游某各项损失68000元(不含已垫付的3万元),此款由被告卢新兵在2006年7月31日前给付1万元,以后每月给付1万元,至2007年元月31日前给付完毕。到期未给付,原告游某可就全部未给付款项申请法院执行。

二、被告中诚(湖南)实业有限公司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简要点评】

本案以调解结案,使受害人获得了相应的赔偿,邹新军律师以其娴熟的法律知识和办案技巧为受害人提供了务实的服务。经过邹新军律师的努力,促使该案得以圆满结束,受害人及其亲属无不对邹新军律师表示感谢,邹新军律师切实有效的代理工作使得本案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为游某日后的生活和身体状况的恢复提供了保障。

在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问题中,邹新军律师在调解方面做了较大努力。通过情理感化,使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达到判决难以达到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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