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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遗嘱继承律师:遗嘱继承中遗嘱见证人应具备的资格

继承2019-08-02|人阅读

济南遗嘱继承律师:遗嘱继承中遗嘱见证人应具备的资格

一、遗嘱继承法律规定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有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权利,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对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在其死后生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但是,这种处分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充分考虑老人、妇女、儿童、胎儿及残疾人和无生活来源人的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的遗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济南遗嘱继承律师: 遗嘱继承法律规定)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规定了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却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顾,在精神上得以慰籍,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尽了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其遗产,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立遗嘱人应在自己意识清晰的时候,有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清楚表白自己的真实意志,如有必要,最好进行遗嘱公证。遗嘱公证是效力最高的遗嘱。(济南遗嘱继承律师: 遗嘱继承法律规定)

《继承法》对遗嘱继承和遗赠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济南遗嘱继承律师: 遗嘱继承法律规定)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济南遗嘱继承律师: 遗嘱继承法律规定)

二、遗嘱见证人应具备什么资格

遗嘱见证人,是指受遗嘱人的邀请,协助证明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的第三人。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除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不须见证人外,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均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1、遗嘱见证人的条件。遗嘱见证人提供证明的真实与否,将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法律效力,因此,对遗嘱见证人也应当有一定的要求。我国继承法并未明确规定遗嘱见证人所须具备的条件,但从其对遗嘱见证人的限制性规定来看,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对事物有足够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缺乏足够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

(2)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做不真实的证明。(济南遗嘱继承律师: 遗嘱继承遗嘱见证人资格)

2、不能充任遗嘱见证人的人。下列人员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

(1)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对遗产的处分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利害攸关,因此,如果允许继承人、受遗赠人作为遗嘱见证人,可能影响遗嘱的真实可靠性,亦容易引起继承纠纷。这里所说的继承人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所有法定继承人,既包括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也包括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遗嘱见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遗嘱见证人的行为能力,应以其参与遗嘱见证时为准,如果做出遗嘱见证时为神志正常,其后成为精神病患者的,则该遗嘱见证仍为有效;反之,如果做出遗嘱见证时患有精神病,其后即使恢复健康,其所做的遗嘱见证也属于无效。(济南遗嘱继承律师: 遗嘱继承遗嘱见证人资格)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指继承人、受遗赠人能否取得遗产、取得多少遗产会直接影响其利益的人,因此应当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这部分人因与遗嘱实际上有着间接的利害关系,也有可能影响对遗嘱做出客观公正的证明。所以,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济南遗嘱继承律师: 遗嘱继承遗嘱见证人资格)

三、遗嘱继承有时效吗

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法》第3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依照继承法第八条之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又进一步规定:

1.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济南遗嘱继承律师: 遗嘱继承时效)

2.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3.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4.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济南遗嘱继承律师: 遗嘱继承时效)

四、遗嘱继承案例分析

(一)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的效力比较

【案情】李某丈夫早年去世,现有3个子女均在外地工作生活。10多年前,李某用自己所得积蓄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并在那里居住。近年来,李某的身体日渐衰老,饮食起居基本上由邻居房某照料,三个子女也很少回本市或者把李某接到身边照顾。去年,李某因病住院,病情日趋严重,自感时日无多,为报答房某多年来对自己的照顾,遂决定立下遗嘱,将自己那栋房屋遗赠给房某,并请公证处办理该份遗嘱的公证手续。李某去世前几天,其3个子女从外地赶来,他们一起说服李某在病榻上写下了将该房屋给3个子女继承的遗嘱。那么,李某去世后,她的房屋应由谁来继承? (济南遗嘱继承律师: 遗嘱继承案例)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李某前后立有2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但由于前1份遗嘱办理了公证手续,属公证遗嘱,后一份属于自书遗嘱。同时,经过审查,李某前一份遗嘱并没有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规定。因此李某名下的该套商品房应由房某受遗赠,经过办理公证手续后,该房屋可转入房某名下。而其三个子女只能望房兴叹。如李某确要变更遗嘱,将遗产由其三个子女继承,应先办理撤销前一份遗嘱的公证,然后重新立下遗嘱,才有法律效力。(济南遗嘱继承律师: 遗嘱继承时效)

(二)打印的遗嘱有亲笔签名 这份遗嘱是否有效

【案情】李先生生前立下一份遗嘱,将自己的全部遗产交由儿子继承。拟好后,李先生请朋友张先生为他打印,在打印好的遗嘱上亲笔签名,还有两名证人现场见证,并签字。今年初,李先生去世。李先生的女儿认为,父亲生前虽留有遗嘱,但遗嘱不是他亲笔书写,也没给母亲留下应有份额,这份遗嘱应是无效遗嘱。所以,诉至法院,要求对李先生留下的遗产进行继承。李先生的儿子认为,父亲所立遗嘱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有他的签字,从形式到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遗嘱。遗嘱已明确写明,父亲的个人财产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济南遗嘱继承律师: 遗嘱继承时效)

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李先生的遗嘱是否有效产生了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先生遗嘱的主文部分不是他亲笔书写,也不是请见证人代为书写。他立遗嘱的方式在《继承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所以,这份遗嘱不应认定有效,应按法定继承依法分割李先生的遗产。 (济南遗嘱继承律师: 打印遗嘱效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先生所立的遗嘱是由他本人事先草拟好,再交由他人代为打印,他人代为打印只是立遗嘱人实现意思表示的一种方式和途径,两者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同时,请张先生代为打印时,有两名证人现场见证,所以,应认定遗嘱有效。

律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个或者数人继承。第17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此外,继承法还规定了录音遗嘱、公证遗嘱等多种订立遗嘱的方式。本案中,李先生的遗嘱不是他亲笔所写,也不完全符合法律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但遗嘱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交付遗嘱的草稿、直接口述、电话指示以及托人转达等等。(济南遗嘱继承律师: 打印遗嘱效力)

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法律规定遗嘱方式,是为了体现公民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李先生生前将自己拟制的遗嘱委托他人打印,遗嘱从形式上虽不是李先生亲自书写,但订立遗嘱及遗嘱的内容是李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上有他的亲笔签名,并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证人现场见证并签字,由此也可证明,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应认定遗嘱有效。(济南遗嘱继承律师: 打印遗嘱效力)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先生女儿的诉讼请求。

()公证遗嘱继承

付某生前曾到公证机构做过一份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儿子,后因与儿子发生矛盾,老人一气之下撕了遗嘱,不想儿子继承一分钱。近日,经卢沟桥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解答,付某的儿子得知父亲的行为无效。(济南遗嘱继承律师: 打印遗嘱效力)

  付某和老伴有一儿一女,老两口与儿子同住,由儿子照顾。2009年,付某曾在公证机构做了一份公证遗嘱,老两口百年后一居室的房产由儿子继承、30万元存款由女儿继承。半年后得知此事,儿子与父母争吵并说不再赡养老人,付某一气之下将公证遗嘱撕毁,不准儿子继承父母的一分财产。父母相继去世后,付某的儿子为遗产与姐姐争执不下,于是来到司法所咨询。据司法所工作人员介绍,遗嘱形式包括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遗嘱等形式,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而公证遗嘱需要以公证的方式撤销,私自撤销不发生法律效力,付某虽然撕毁了遗嘱,但是它的法律效力并没有消失,付某的儿子依然可以继承遗产。

济南遗嘱继承律师遗嘱继承纠纷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向济南遗嘱继承纠纷律师王勇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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