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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产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房地产2022-05-18|人阅读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产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产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情,解决有关济南房产继承纠纷法律问题。以下是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产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B诉C、D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X民二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一)解除B与C签订的2012DDFDA100xx号《借款合同》;(二)C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B贷款本金173353460.86元;(三)C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B上述贷款本金的利息、罚息;(四)B对C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五)D对C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D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C追偿;(六)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C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以(2015)民二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上述案件一审中,一审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X民二初字第00054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C相当于189105832.69元的财产。据此,一审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查封了C开发的位于XX市XX区的房屋。2016年11月15日,一审法院作出(2015)X执二字65号执行裁定,再次查封了上述房屋。2018年2月26日,F作为案外人对案涉房产提出了书面执行异议,一审法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X执异23号执行裁定,认定虽然F在一审法院查封案涉房产前与C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且支付全部购房款,但其名下另有用于居住的房屋,故裁定驳回F的异议请求。F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一)不得执行C开发的位于XX市XX区XX路50-4号2-xx-3室的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产);(二)确认F就案涉房产享有所有权;(三)判令C为F办理案涉房产的备案登记手续;(四)判令由B、C、D、E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产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F在本案中提起的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故应当对F就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进行审查。F和C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时间为2014年6月24日,而一审法院查封案涉房产的时间分别为2014年10月23日及2016年11月15日,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关于“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的规定,应当认定F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2011年1月28日,F向D个人账户转款34.3万元。结合《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F已一次性交齐全款以及C向F开具发票、办理入住的事实,可以认定F已于案涉房产被查封前即2011年1月28日交付全部房款。

虽然如此,F在本案中的诉请不能支持,理由如下:(一)F在法院查封案涉房产前其名下已有其他房屋,故案涉房产并非以居住为目的,不属于满足生存权的合理消费范畴,F购买案涉房产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关于“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之规定。(二)C于2015年10月24日向F出具了XX50号公馆验房收楼确认单,XX盈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F收取了建筑垃圾清运费、预收电费、水费、物业费,XXX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向F收取了采暖费,可以证明F于2015年10月占有了案涉房产。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关于“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的规定,其立法本意是为执行机构甄别真实的买受人提供依据,并减少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可能性,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签订时间在一审法院第一次查封案涉房产之前,但是F实际占有案涉房产的时间是在一审法院第一次查封案涉房产之后。因一审法院首次查封案涉房产后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故第二次查封的时间及期限并不影响F在一审法院查封后占有案涉房产的事实认定。(三)案涉房产在2012年即以在建工程抵押给B,F在与C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对案涉房产上存在的他项权利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案涉房产并未被司法查封,但F仍未及时办理登记备案,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F没有积极主张权利,自身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F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相关法条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产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结果

驳回F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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