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王勇律师
王勇律师
山东-济南
合伙人律师

济南工程款拖欠纠纷律师谈消防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案例

工程建设2022-06-28|人阅读

济南工程款拖欠纠纷律师谈消防水电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款拖欠案例

济南工程款拖欠纠纷律师谈消防水电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款拖欠案例基本案情

被告A系XX项目建设单位,其将该项目消防水电工程发包给被告D。2014年4月17日,被告D(发包人、甲方)与被告B(承包人、乙方)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由被告B承包被告D发包的XXF地块消防水、电系统工程,承包方式为采用包人工费加辅材及小型机械费,固定单价包干,系包单价、质量工期等全部费用。开工时间为2013年11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10月4日,工期为319天,工程价款按实量核算。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除甲方供应的材料以外,均由承包方负责采购。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供月付款申报表和已完工程量报表,并由承包方签字确认。承包人出具变更图纸,并由发包方项目经理专业工程师签字确认,最终协助发包人完成所承揽范围的竣工图纸。工程量按发包人提供的竣工图纸将变更按实结算单价执行合同单价,消防水系统小计1123670元,消防电系统小计404495元,合计1528165元。甲方驻地代表G,乙方驻地代表C即本案原告。乙方按时完成以上约定的所有工程内容,同时提交验收和交接所必需的竣工资料。经甲方、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业主四方验收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参照甲方和业主的决算书,且甲方在从业主处办理完结算后的一个月内和乙方办完工程结算,待甲方收到业主的结算尾款后十天内扣完乙方保修金及其他应扣款项后付清剩余尾款。本分包工程无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月25日乙方申报本月完成工作量。甲方在收到乙方申报资料后,依照合同后附的工程量清单所约定的单价审批月进度款,十天内审核完毕。经甲方审定后15个工作日内,按审定进度款的70%向分包方支付月进度款。当分包完成工作量达到合同约定10%及以上时,甲方按实际进度拨付工程款。乙方在收到80%工程款时开具工程全额劳务费发票。质量合格后,并与业主交接完成,支付至合同额的80%,分包结算且与业主结算完毕。如果交接验收九个月内发包人未与业主结算,则须与承包人结算,甲方收到相应款项后支付至结算额的95%,留5%为保修金,保修金在保修期满且当甲方收到业主相应保修款后向乙方支付。每期工程进度款中甲方将按每期核定金额的5%扣留作为工期保证金,每期工程进度款中将按每期核定金额的5%扣留作为质量竣工资料完整保证金。每期工程进度款中,甲方将按每期核定金额的5%扣留作为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保证金。在分包工程完工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无息返还。本合同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开始进入保修期,保修期以甲方与业主承诺期限为准。《分包合同补充清单》中约定,XXF地块消防水、消防电项目,原分包合同额为1528165元。发包单位为D,分包单位为B和原告,F1、F2因设计变更、增加消防喷洒系统及自动报警系统,增加明细合计702670元。

2014年6月27日,被告D(发包人、甲方)与被告B(承包人、乙方)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ERIC-再生资源-G地块-S、D-002)由被告B承包,被告D发包的XXG地块消防水、电系统工程,承包方式为采用包人工费加辅材及小型机械费,固定单价包干,系包单价、质量工期等全部费用。开工时间为2013年11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10月4日,工期为319天,工程价款按实量核算。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除甲方供应的材料以外,均由承包方负责采购。承包人应于每月20日前向发包人提供月付款申报表和已完工程量报表,并由承包方签字确认。承包人出具变更图纸,并由发包方项目经理专业工程师签字确认,最终协助发包人完成所承揽范围的竣工图纸。工程量按发包人提供的竣工图纸将变更按实结算单价执行合同单价,消防水系统小计182390元,消防电系统小计57200元,合计239590元。甲方驻地代表G,乙方驻地代表C即本案原告。乙方按时完成以上约定的所有工程内容,同时提交验收和交接所必须的竣工资料。经甲方、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业主四方验收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参照甲方和业主的决算书,且甲方在从业主处办理完结算后的一个月内和乙方办完工程结算,待甲方收到业主的结算尾款后十天内扣完乙方保修金及其他应扣款项后付清剩余尾款。本分包工程无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月25日乙方申报本月完成工作量。甲方在收到乙方申报资料后,依照合同后附的工程量清单所约定的单价审批月进度款,十天内审核完毕。经甲方审定后15个工作日内,按审定进度款的70%向分包方支付月进度款。当分包完成工作量达到合同约定10%及以上时,甲方按实际进度拨付工程款。乙方在收到80%工程款时,开具工程全额劳务费发票。经公司确认,质量合格后并与业主交接完成支付至合同额的80%,分包结算且与业主结算完毕。如果交接验收九个月内发包人未与业主结算,则须于承包人结算,甲方收到相应款项后支付至结算额的95%,留5%为保修金,保修金在保修期满且当甲方收到业主相应保修款后向乙方支付。每期工程进度款中甲方将按每期核定金额的5%扣留作为工期保证金,每期工程进度款中将按每期核定金额的5%扣留作为质量竣工资料完整保证金。每期工程进度款中,甲方将按每期核定金额的5%扣留作为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保证金。在分包工程完工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无息返还。本合同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开始进入保修期,保修期以甲方与业主承诺期限为准。

2015年10月2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B(甲方)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乙方承包XXF地块消防系统外线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时间为2015年8月20日,竣工时间为2015年9月20日,承包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XXF地块消防外线系统工程项目竣工为止。项目竣工是指该项目工程的保修期届满且款项结清。本承包工程的劳务分包总价款根据甲方与D签订合同编号为ERIC-再生资源F地块-W-001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全部相关条款予以确定。上述总价款扣除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的管理费及税费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全部费用及支出违约金、罚款及赔偿金等之后,其余额归乙方所有,由乙方予以支配。乙方向甲方上交的承包经营管理费及税费应为最终确定的合同价款的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从D或其他方收取任何合同价款,否则即应视为乙方违约,除向甲方返还擅自收取的款项之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所收取款项的20%作为违约金。

2014年6月24日,原告(乙方)与被告B(甲方)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乙方承包XXG地块消防水、电系统工程,采用包人工费加辅材及小型机械费方式,开工时间为2013年11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10月4日。承包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XXG地块消防水、电系统工程项目竣工为止。项目竣工是指该项目工程的保修期届满且款项结清。本承包工程的劳务分包总价款根据甲方与大连D签订合同编号为ERIC-再生资源G地块-S、D-002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全部相关条款予以确定。上述总价款扣除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的管理费及税费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全部费用及支出违约金、罚款及赔偿金等之后,其余额归乙方所有,由乙方予以支配。乙方向甲方上交的承包经营管理费及税费应为最终确定的合同价款的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从D或其他方收取任何合同价款,否则即应视为乙方违约,除向甲方返还擅自收取的款项之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所收取款项的20%作为违约金。

另查,XX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8)X0293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4月12日对被告A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书的内容显示,被告A未在质量监督站监督下开展XX区XX海区F地块的竣工验收并向业主交付商品房的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被告A罚款10万元整。该判决现已生效。

原告共收到工程款1419960元,其中“F地块”消防水、电系统工程款1222473元、“F地块”消防系统外线工程款66711元、“G地块”消防水、电系统工程款130776元,尚欠工程款1169309元(1528165元+702670元+239590元+118844元-1419960元),其中质保金129463.45元(2589269元*5%)。

被告A未全额支付工程款。C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B支付工程款1169309元;二、请求判令B支付逾期工程进度款利息损失221443.66元(以1039845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之日起至工程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暂计至2020年6月2日);三、请求判令B支付逾期支付质保金利息损失15083.39元(以129463.4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工程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暂计至2020年6月2日);四、请求判令A、D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理由

关于原告与被告B之间法律关系的问题。在区分原告与被告B之间系挂靠还是转包关系时,不应单纯依靠施工阶段的行为特征来判断,而是应当置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转包行为发生在施工单位承包工程之后,而挂靠行为起始于参与投标、订立合同之前。挂靠人一般从项目招投标到合同的签订、履行直至结算,实质性地主导了工程项目运作的全过程。转包人通常是在取得项目后将工程转交他人施工。本案中,原告与被告B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未经被告B书面同意,原告不得从D或其他方收取任何合同价款,否则即应视为原告违约。且结合被告B与被告D之间签订的三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可以看出被告B在取得案涉项目后,才将工程转交给原告进行施工,原告在整个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及了解程度,显然不符合挂靠人的特征。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B属于建设工程转包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B承包的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原告,其行为应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故原告与被告B签订的《内部承包经营协议书》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但案涉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故一审法院对原告参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B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欠付工程款、质保金具体数额及利息计算问题。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4月12日,因被告A未在质量监督站监督下开展XX区XX海区F地块的竣工验收并向业主交付商品房的违法行为,向被告A作出罚款1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据此,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于2016年4月12日交付使用,被告B应在扣除3%管理费及税费后,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关于质保金是否应予一并返还的问题。质保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双方在签订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缺陷责任日期,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最长缺陷期为24个月,现工程实际交付使用已满24个月,被告B应在工程质保期结束后向原告返还预留的质保金129463.45元。综上,一审法院对原告诉请被告B支付欠付工程款1004766.28元【1169309*97%-129463.45】,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一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案涉合同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没有约定,因此,本案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4月12日,因被告A违法向业主交付房屋而予以行政处罚的时间,应视为案涉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的时间,据此,原告C要求被告B承担的预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应以1004766.28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及逾期支付质保金的利息应以129463.45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A是否应当对上述款项承担给付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给付责任。因此,被告A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故一审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A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D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在本案中,被告D既非发包人,也与原告无合同关系,因此原告不能直接向被告D请求其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D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因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拖欠纠纷律师谈消防水电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款拖欠案例裁判结果:一、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C工程款1004766.28元及利息(以1004766.28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C质保金129463.45元及利息(以129463.45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被告A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C承担给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C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工程款质保金纠纷案例
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工程款质保金纠纷案例导读:工程款纠纷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工程质保金纠纷案例,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介绍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工程款质保金纠纷基本案情;济南工程
#工程建设
人看过
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工程款质保金纠纷案例
工程欠款纠纷怎么处理(案例解析)
工程欠款纠纷怎么处理(案例解析)谈工程欠款纠纷怎么处理解析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相关法条、裁判结果。基本案情2020年A与XX公司签订《XX村XX项目土建一
#工程建设
人看过
工程欠款纠纷怎么处理(案例解析)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转包法律关系要求返还工程款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转包法律关系要求返还工程款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转包法律关系要求返还工程款基本案情A、B上诉称,请求撤销XX市人民法院(2021)
#工程建设
人看过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转包法律关系要求返还工程款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合同支付欠付工程款损失纠纷案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合同支付欠付工程款损失纠纷案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合同支付欠付工程款损失纠纷案基本案情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
#工程建设
人看过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合同支付欠付工程款损失纠纷案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欠款纠纷再审申请案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欠款纠纷再审申请案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欠款纠纷再审申请案基本案情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
#工程建设
人看过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欠款纠纷再审申请案
王勇律师
您可以咨询王勇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