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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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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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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代理词

其他2010-08-20|人阅读

代 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孟某、某公司的委托后,指派我担任他们的诉讼代理人,针对法院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交通事故责任明确,被告马某某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042523时,被告马某某驾驶鲁P6X177号轿车沿卫育路由南向北违章行驶(闯红灯)强行通过路口,正面撞击到张某驾驶的鲁PT1973号轿车的侧面车身,事故发生后,某市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事故中队作出聊公交认字【2010】第00048号责任认定书,认定马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马某某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分担与认定也无异议。

二、因原告孟某PT1973号轿车实际车主,某公司系鲁PT1973号轿车所挂靠公司,庭审时被告马某某对该事实予以认可,另外某公司也出具证明证实了该事实,庭审后某公司撤回了对马某某的诉讼,所以被告马某某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心支公司应当直接向原告孟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原告孟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以下损失被告马某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范围内直接向原告孟某承担赔偿责任。

1、经公安交警部门委托,由山东文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于201055日对鲁PT1973号轿车作出车辆损失鉴定结论,认定鲁PT1973号轿车的车辆损失为36436元,并且鉴定费用系被告马某某交纳,庭审时被告辩称该认定系原告单方面委托的陈述无法成立。

2、原告为被告鲁P6X177号车垫付停车费、清障费、施救费合计982元,原告鲁PT1973号轿车的停车费、清障费、施救费合计722元也应当依法予以认可。

3、保全费520元、交通费500元。保全费也是诉讼费用中的一项,因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保全费也应当由被告承担,交通费用是原告为处理此次事故的实际花费,应当予以支持。

4、证人张某、赵某出庭作证,证明出租车每天的营运损失,证实在某市当地出租车对外出租,白班出租每天能收取租金85-90元,夜班出租每夜能收取租金45-50元,即全天能收取租金130-140元,因原告的鲁PT1973号轿车系出租车,并且损失严重,修车期间为60多天,原告现按照每天130元,合计50天共计6500元主张车辆的营运损失合理合法。

5、关于被告马某某主张曾给付原告7000元车辆损失赔偿款一事,实际情况是,张某系原告孟某的白班出租车驾驶员,事故发生时该出租车上有乘客李某、张某某、杨某某,该7000赔偿款系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该款用于鲁PT1973号出租车乘客李某、张某某、杨某某及张某本人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花费。

以上损失除去被告已经给付张某及乘客李某、张某某、杨某某的7000元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45660元。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参考采纳。

代理人: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

律师赵岩:13306352131

201072

附:相关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 5

19991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19992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1999213日起施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8]143号《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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