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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利永律师
张利永律师
河南-洛阳
主办律师

从外国借款 应履行法律手续

国际法2009-05-12|人阅读
某学校魏老师问:我校同法国一公司的驻华代表处签订了《合资意向书》,由该法国公司向我校提供融资,用于我校扩建,同时要求我校对其所融资金提供担保,并在6年内由我校分期偿还其本息。现该法国公司向我校推荐了两家中国的担保公司,让我校尽快办理担保手续。特请贵所对该项融资提供指导性法律意见?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张利永律师答:在国际投资中,以投资者在所投资项目中是否拥有股权为标准,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根据您们双方所签订的《合资意向书》之内容,依据我国法律,该法国公司对您校的投资应为间接投资。 我国允许外国公司对我国已经我国政府批准立项的项目提供融资,但项目的中方当事人在向外国公司借债前应依法向我国的外汇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债额度批准手续,在所批准的外债额度内,向外举债。另外《合资意向书》往往不对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做出具体的约定,且通常不对违约责任、法律救济措施等事项做出约定,因此基本上对各方当事人没有法律拘束力。 建议您校在获得外债额度批准后,与该法国公司签订正式合同;对该法国公司的资信事先予以调查,对其推荐的担保公司是否具有对外债提供担保的资格进行确认;之后再正式实施该项融资。具体法律问题,您可到我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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