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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利永律师
张利永律师
河南-洛阳
主办律师

国际贸易中专利权的保护

国际法2009-05-12|人阅读
某公司杨经理问: 我公司从国外进口了一套设备, 刚组装完毕,一家外国公司以该设备是未经其同意而使用其专利权制造的为由,申请法院查封了该套设备,并要求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如该设备的制造商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我公司是否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张利永律师答:根据《WTO附件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专利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由此可见,不管设备的制造商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只要你公司明知该是专利设备或是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设备,你公司应在进口前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你公司依法要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制造商已获得该设备对中国出口的许可。 但如果你公司能够证明你公司不知道该设备是专利设备或是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设备,并且能证明该设备合法来源的,依据《专利法》规定是不承担侵权责任的。 在设备进出口合同中一般均有权利担保条款,该条款主要是约定,出口商有权利向某个国家出口设备,如设备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由制造商承担应诉及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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