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量的商事争议中,有很多的当事人选择了商事仲裁解决争议。笔者为了当事人更加了解和更加熟悉的参与商事仲裁,特撰写相关文章,供将要参加仲裁或想要参与仲裁的当事人或客户参考。
一、商事仲裁的利弊
商事仲裁相对于诉讼来讲,有如下两大特别的优势:
保密性。商事仲裁不是公开的,各方当事人的庭审活动一般只有争得当事人均同意方可允许其他人旁听。同时作出的裁决也不是公开的,仅当事人知悉内容。因此对于公司的商业声誉的保护是个很大的优势。而诉讼则不然,诉讼的庭审和诉讼的判决通常是公开的,除非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效率较高。商事仲裁一裁终局,一旦仲裁庭做出裁决,即刻生效,且做出仲裁的时间相对较短,利于当事人短时间内解决争议。而诉讼采用的是二审终审,时效性较长。
二、商事仲裁的启动前提
需要各方当事人在合同或者合约中具有明确的约定,该约定的内容需要精确完整,例如,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的履行,如发生争议,双方均同意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而不可以约定“双方产生争议,均同意提交仲裁解决”。前者的约定有效,后者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无法仲裁解决争议。另外,最好将仲裁地约定清楚,例如约定:“仲裁地在北京”。
只有双方在合同中较为明确的选择了仲裁机构,发生争议方可仲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