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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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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规则小结

公司法2015-07-23|人阅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这项义务应当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标准,上述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符合法定的行为准则,违反这项义务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在实际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牺牲公司利益为自己谋取利益的问题比较多,给公司的发展造成很大危害。为了更好地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公司法》对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作出严格的禁止性规定。本文结合《公司法》、《刑法》、《劳动法》条文进行了整理、分析。

  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下列行为,属于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产。这项禁止性义务是忠实义务的一个具体内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财产,是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违背了法定的忠实义务,必须予以禁止。

  2、挪用公司资金。挪用公司资金,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分管、负责或者办理某项务的权利或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擅自将公司所有或公司有支配权的资金挪作他用,主要是为其个人使用或者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他人使用。挪用公司资金,必然会影响公司资金的常使用,从而影响公司正常的投资经营活动,同时这种行为也给公司的经营带来了不可预测的风险,对公司利益造成危害。这种行为是违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的,应当禁止。

  3、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在公司与个人没有发生正交易的情况下,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极易造成公司财产的流失,应当禁止这种行为。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这种行为也属于利用职权擅自将公司资金挪作他用,与挪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性质基本相同,也应当是禁止的。

  5、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在交易中处于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地位,为了保护公司利益,这种交易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方可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擅自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就是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应当禁止这种行为。

  6、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所谓商业机会,是赢得客户、获取商业利润的机会。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中,能否获得商业机会对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抢占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为自己或为他人谋取利益,无疑会给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发生与公司争夺商业机会的道德风险会大大增加,从事这类业务,应当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是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7、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应当代表公的利益,不能收取他人支付的佣金,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就是利用职务为自己谋取利益,这种行为违背了忠实义务,应当禁止。

  8、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公司秘密一般是具有商业价值的,公司秘密的披露往往会对公司的场地位产生影响,有些公司秘密的披露甚至会使公司丧失竞争优势,从而给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披露公司秘密是违反忠实义务的,应当禁止这种行为。

  9、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除上述七种行为外,实践中,可能还会有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但法律中难以一一列举,因此,在法律中概括地规定禁止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是必要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的忠实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常见的触犯《刑法》如下:

1、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选择:

1、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本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赔偿损失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字[1995]6号)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由劳动者直接赔偿,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扣除后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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