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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洪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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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主任律师

家庭教育促进法宣讲

婚姻家庭2023-02-21|人阅读

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专门立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要求父母知晓教育自己未成年子女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保证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尊重未成年人之间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除了保证父母(监护人)能够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司法机关亦负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职责。

一、什么是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条对家庭教育作出专门规定,“家庭教育是指⽗母或者其他监护⼈为促进未成年⼈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化修养、行为习惯等⽅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此规定在于明确家庭教育的内涵,确定家庭教育的⽅向。

二、监护人如何“依法带娃”?

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专门立法,要求父母知晓教育自己未成年子女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了监护人“依法带娃”的方式方法。

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的⽗母或者其他监护⼈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相互促进,⽗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全⾯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三、对《家庭教育促进法》的“促进”应如何理解?

家庭教育促进法,并不是简单的家庭教育法,加上“促进”二字,侧重点就是帮助,帮助监护人成为更好的教育者。本法中提到的对家长的批评教育、劝诫制⽌、予以训诫等措施,其目的并不是为了惩罚监护人,是为了帮助家长更好地开展家庭教育。该法第三章“国家支持”部分和第四章“社会协同”部分均体现的是对家庭教育的促进。

四、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典型案例及问题讨论

案例一:周某与王某变更抚养权纠纷

2021年12月,周某与前妻王某变更儿子抚养权纠纷的案子打到了二审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法院。几年前,两人诉讼离婚的时候,法院考虑到家长抚养能力和孩子成长环境,将孩子抚养权判给了父亲周某。当时,孩子母亲王某没和周某商量就擅自将儿子小佳(化名)带到外省一家私立教育机构接受非正规的国学教育,中断了义务教育。周某与王某多次商量未果,费尽周折才把儿子带回湖州继续接受义务教育。但王某不依不饶,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上诉至中院。经法院调查发现,因孩子母亲的做法,导致孩子目前跟不上学习进度,但王某称孩子父亲平时沉迷于打牌,从来不管孩子的教育。但孩子已经10岁,法院依法征求孩子自己意愿后表示愿意跟随父亲生活,故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法官发现,周某平时疏于对孩子的教育,不知道怎么和孩子沟通,但其内心也是想修复与自己儿子的关系,法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对周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周某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自学完成3堂家庭教育线上课程,这纸《家庭教育指导令》也是湖州市中级法院发出的首个《家庭教育指导令》。

2月22日晚,法官给周某打电话询问情况时,周某表示,现在会和孩子进行良好的沟通,也在合理安排孩子的生活和学习习惯,孩子现在也愿意和自己交流,自己认识到之前的不足之处,正在慢慢改正。

案例二:检察院发出“督促监护令”,基本案情:

某区检察院在受理未成年⼈李某涉嫌刑事犯罪案件中,发现李某案发前饮酒、沉迷网络,经常夜不归宿,出入法律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这些不良行为之所以会存在,与李某监护⼈日常监管缺失、管教不严、亲资沟通不畅等有直接关系。为进⼀步做好涉案未成年⼈教育挽救工作,督促监护⼈依法履职,该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向李某的监护⼈发出《督促监护令》,督促监护⼈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为孩子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加强家庭教育知识学习,对孩子进行道德法治教育;预防和制⽌未成年⼈吸烟等各种不良行为;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做好帮教挽救工作,尽快帮未成年人回归生活正轨,并向监护⼈说明不履⾏监护职责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和法律责任。

案例三:离婚后父母不尽抚养义务?法院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

李某与易某经法院调解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约定三个孩子均由母亲李某抚养,父亲易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两千元。

二人离婚后,李某因生活所需外出打工,孩子便跟随李某父亲一起生活,偶尔会到爷爷奶奶处住两天,易某觉得心有不甘,遂提出拒绝支付孩子抚养费,表示既然孩子抚养权已经归李某所有,就不能再去找他,引发诸多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和易某均有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缺位未成年子女家庭教育的情形,为避免本次纠纷对孩子造成心理伤害,法官在调解纠纷的同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孩子正在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不恰当的教育可能会给孩子心理、生理、价值观的形成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为了保护孩子的心理健康,围绕家庭教育的重要性、父母如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并向双方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引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有力敦促当事人履行好抚养义务。

问题讨论:

1、什么是“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法律责任部分内容中,除了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责任的法律后果外,还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其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之前,2021年6月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十一条中就有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相关规定,“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相较于“人身保护令”更为有效的规范的监护人的行为,在其背后,离不开国家对家庭教育的支持,社会的协同,《家庭教育促进法》在未来必将发挥更多积极的作用。

2、什么是“督促监护令”?什么情况下检察院会发出“督促监护令”?

“督促监护令”是⼈民检察院未成年⼈检察部门在办理涉未成年⼈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的⽗母或其他监护⼈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侵犯未成年⼈合法权益的,向监护⼈发出要求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

“督促监护令”主要针对以下几种情况:

(1)是监护⼈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违法犯罪或者受到刑事侵害;

(2)是对未成年⼈不良⾏为和违法犯罪⾏为没有及时预防、管教和制⽌;

(3)是不积极协助、配合做好对涉罪未成年⼈矫治教育;

(4)是其他未依法履⾏抚养、教育、保护职责,严重影响未成年⼈健康成长或者合法权益保障等。

3、《责令接受家庭教育令》、《督促监护令》、《人身保护令》有哪些不同?

1、发出机关不同。《督促监护令》的发出机关是人民检察院、《人身保护令》和《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是由法院发出的。

2、对象不同。《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监护令》都是发给监护人的,而《人身保护令》的对象是家暴受害方的。

3、目的不同。《人身保护令》是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督促监护令》是要求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是给未成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强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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