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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洪涛律师
郑洪涛律师
北京-北京
主任律师

反家庭暴力法专题知识讲座

婚姻家庭2023-02-21|人阅读

一、《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目的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我国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反家庭暴力法》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

1、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确立了反家暴责任主体。

3、原则: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尊重受害者意愿和特殊保护原则。

(二)家庭暴力的预防

1、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2、社会——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学校、幼儿园等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3、家庭——未成年人监护人以文明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

(三)家庭暴力的处置

1、政府或其他组织:给予帮助、处理,及时劝阻,进行监督;

2、公安机关:及时出警、制止、协助就医鉴定伤情、给予批评教育、出具告诫书;

3、法律援助机构等:提供法律援助;

4、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撤销监护人资格;

(四)人身安全保护令

(五)法律责任

1、加害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训诫、罚款、司法拘留

3、学校等机构和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4、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反家庭暴力法的典型案例及问题讨论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程某申请撤销李某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程某(女)和李某(男)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李某程,李某在吸毒后因儿子哭闹,用手扇打李某程头面部,造成李某程硬膜下大量积液,左额叶、左颞叶脑挫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李某被判有期徒刑7年。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对李某程及程某积极展开救助,与程某共同监护李某程。随后,程某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基金会为李某程的辅助监护人。基金会以第三人身份参加了诉讼。

裁判结果:因基金会并不在法定的监护人主体范围内,且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无辅助监护人的概念。因此对于程某要求基金会担任辅助监护人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驳回程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来源:北京法院网)

基本案情:申请人张某(化名)与被申请人李某(化名)是一对夫妻。2021年,李某持刀将张某及其父母扎伤,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目前,李某即将出狱,张某担心李某出狱后对她和家人还会做出过激举动,所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法律的保护。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接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调查发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经常发生肢体冲突,多次对申请人进行打骂。

裁定结果:密云法院认为张某有再次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张某的人身安全及身心健康面临严重威胁,依法作出禁止李某对张某及其近亲属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李某骚扰、跟踪并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张某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明确在惩戒条款中加入违反该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二)问题讨论:

1、家庭暴力带来的危害性有哪些?

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已经纳入法制轨道。但家庭暴力行为目前却仍然存在。给社会、家庭造成的负面影响巨大。具体归纳如下:

(1)家庭暴力侵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胁生命。在我们调查中,多数受害者都是在被施暴时惨遭残害。暴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

(2)家庭暴力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如果不及时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受害者在长期遭受暴力后,依然忍气吞声,不知道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心态逐渐扭曲,极有可能会采取法律禁止的手段来保护自己,形成恶性事件,给社会安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3)给家庭稳定带来隐患。如果一个家庭里经常发生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必然会受到影响。妻子在痛苦中煎熬,当情绪到达某一个临界点,可能会想法设法寻找各种途径摆脱遭受的家庭暴力,致使家庭破裂、毁灭。

(4)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长。

生活在家庭暴力环境中的未成年子女,他们的身心健康也会受到很大伤害,他们大多性格性格怪癖,容易产生恐惧、焦虑、厌世的心理,难以与人沟通,对家庭的怨恨与疏离,精神承受着难以忍受的压力,严重的会自杀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2、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

(1)求助。家庭暴力受害⼈及其他家⼈可以向加害⼈或者受害⼈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单位、个⼈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2)报案。家庭暴力受害⼈及其他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对没有报案能力的⼈,若学校、幼⼉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工作⼈员在工作中发现其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就医、鉴定伤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3)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3、家庭暴力如何取证?

(1)报警记录。受害一方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应及时报警,如果发生家庭暴力当时,不能报警,也要在家庭暴力发生后在最短时间内报警,警方的记录将成为家庭暴力有利的证据之一;

(2)伤害鉴定结果。一般报警后,警察会提供伤害鉴定申请,指定受害一方到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如果未报警,自己去医院进行疗伤,也可以要求医院进行伤情鉴定,但一般证明效力比较低,施暴方会以受害方自己造成损害后果作为抗辩,此时,就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比如,证人证言等;

(3)施暴方的录音或者书面保证。一般施暴方在实施家庭暴力之后,会有悔过表现,受害方可以要求其书写保证书,明确其实施家庭暴力细节,或者对双方的谈话进行录音;

(4)证人证言。如发生家庭暴力时,保姆、邻居、朋友、同事等在场,并愿意出庭作证,则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存在的证据之一,与其他证据一起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4、2022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较之前,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体系完善在哪些方面?(来源:“全国妇联妇女之声”微信官方账号)

(1)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附带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规定》明确,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以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为前提,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不提起离婚诉讼。

(2)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条例》通过列举的方式扩大了家庭暴力的种类,明确了冻饿、经常侮辱、诽谤、威胁、盯梢、骚扰等都属于家庭暴力。

(3)扩大应用场合和应用的主要范围。《规定》扩大了代为申请的情形,明确了“年老、残疾、重大疾病”等情形。有关部门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代为申请。同时,民政部门、残联、依法成立的老龄组织等,都可代为申请。

(4)定义证据的形式和标准。根据家庭暴力的特点,条例中规定,除常见的证据形式外,被申请人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的视听资料,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收到的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可以作为证据。同时明确了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举证标准是“可能性较大”,以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5)加大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处罚力度。《规定》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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