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0日6时许,被告人陈x到佛山市顺德区盗得被害人周xx的一台黑色的华硕牌A52D型笔记本电脑,后为隐藏赃物被被害人周xx发现。
被告人陈x委托本律师进行一审辩护,本律师通过查阅案卷材料进行辩护,辩护意见及量刑意见全部为法院所采纳,最终法院判决陈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陈x表示很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