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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爱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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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清算的条件与程序

债权债务2020-12-21|人阅读

公司强制清算的条件与程序

导读:

公司解散不能自行清算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起诉法院听证决定是否受理法院裁定受理成立清算组工商备案清算工作清算完毕注销公司

一、公司解散的条件

公司欲进入强制清算,务必先公司已经进入解散,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自行解散与司法强制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公司强制清算强制解散的主体与条件

公司不能由股东之间进入自行清算的,则需司法强制解散。公司的债务人与公司股东均可以提起强制解散,《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法院决定公司强制清算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52号)第14条“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自行清算中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后,被申请人未能举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予受理”。(以下简称“《清算纪要》”)

四、清算组的职权与清算程序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的职权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程序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五、备案与注销公司

全体股东拿着清算报告一同前往工商局进行注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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