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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静律师
王海静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事业单位无编制人员,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

劳动争议2011-10-25|人阅读

案情介绍:

余某自200818日至20101031日在某医院担任内保工作,属于编外工勤人员。双方曾签订有书面聘用合同,合同经续订终止日期为20101231日。2010111日,余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确认其与某医院自200818日至20101031日存在劳动关系,医院支付其2009年度、2010年度未休年假工资,20081月至7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金,工作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双休日加班费,延时加班工资和夏季高温补贴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1215日作出裁决书,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医院支付其双休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和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补偿金。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各持理由及请求诉至法院。

作为事业单位的医院方面诉称主要意见为,我方属于事业单位,我方与余某是事业单位聘用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本案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而非劳动法规。其次,仲裁委裁决我方给付余某双休日加班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亦属错误。仲裁委裁决我方给付余某2009年度、2010年度带薪年假工资适用法律错误,计算也错误。也因我单位系事业单位,200831日前本区社保机构不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保险,仲裁委裁决我方给付余某20083月前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是错误的,且该项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所以我方不服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单位无需支付余某双休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及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金。

余某不服仲裁裁决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工作性质决定我夏季在室外工作,医院从未发放给我夏季高温补贴,致使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且医院长时间安排我加班,却从不支付加班费。我平均每日工作12小时,因此医院应支付我每日延时4小时的加班工资。但仲裁委的裁决对我要求医院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及夏季高温补贴的请求未予支持。

案件结果:

医院方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与余某签订的书面聘用合同作为证据,聘用合同书上写明依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的是聘用合同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同时,医院认可余某主张的工作起止时间和月工资数额。余某的代理律师认可合同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主张余某没有编制,与医院之间应属于劳动关系。且在医院提交的聘用合同书上第八条中显示,双方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工伤、失业保险。从此条内容可以看出,余某在医院并不享受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应有的养老等各项福利待遇,而是适用了劳动法相关规定。最终,法院采纳了余某及代理律师的意见,对余某与医院自200818日至20101031日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相应地,余某请求支付的2009年度、2010年度未休年假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及关于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的请求均得到了支持。

另,余某称其每日上班24小时候休息24小时再上班,平均每日上班12小时,主张应按每日延时4小时计算延时加班工资。但余某作为保安,工作内容及工作性质均具有特殊性。根据人的正常生理状况,余某在连续工作的24小时内,并非全部时间处于工作状态,有时处于值守状态,且余某也认可工作期间可以休息。故余某主张每日延时4小时的加班工资,没有充分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余某主张自己工作地点在户外,也未能提交证据,医院方对此不予认可,且余某也认可巡逻分室内、室外。在余某未就自己工作地点进行充分举证的情况下,法院对余某要求支付高温补贴的请求不予支持。

余某得到了应有的赔偿,此争议得到圆满的解决。

律师点评: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动部发「1995309号)的规定,事业组织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适用劳动法。医院虽主张双方之间存在的是聘用合同关系,并提交双方签署的聘用合同书作为证据,但亦认可余某系编外工勤人员。因此,余某与医院之间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无论程序还是实体均应适用劳动法规。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息带薪年休假的,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余某的未休年假工资也据此核算。而非按照医院答辩意见中称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假规定以全年261天计算计薪天数及日工资。

根据《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上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民工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或未祖尔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余某关于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并依法核算其数额。

律师提示: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虽然是弱势群体,但只要用心留存证据,树立积极主动维权的意识,还是有变被动为主动的获胜希望的。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有“谁掌握,谁举证”的特殊举证规则,让用人单位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劳动者不要吝于行使自己的权利,通过走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劳动权益。

另外,此案审理过程中,单位方代理人不断以劳动者的诉讼时效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为由进行答辩。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余某在仲裁申请时效内已经及时主张权利,并不存在其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故法院对医院的辩解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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