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立案难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诉权问题,法官首先要问的就是你有资格提起这个诉讼吗?这就是考问你是否有诉权。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这就明确了有两类人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一个就是行政相对人,一个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以征地拆迁为例,前一类人就是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后一类人就是和征地拆迁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承租人、共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等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在征地拆迁中,很多产权关系是明确、单一的,如我有一处房屋,政府要征收,我不服,可以就该征收决定或者补偿决定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但是有时征地拆迁中法律关系很复杂,如我有一处房屋,租给一户人家做生意。政府征收时,不仅我可以提起诉讼,我的租客也可以提出行政诉讼。但是依照旧行政诉讼法,类似租客这样的权利人要提起诉讼,通常法院会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诉讼。这一规定不仅是对征地拆迁中法律关系的全面保障,还是对征地拆迁行政权力的综合制约。
本条修改再结合“具体行政行为”到“行政行为”转变,可以得到一些事实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同样将进入行政诉讼领域。如在征地拆迁中经常要测量房屋、土地面积,调查房屋、土地权属等,这些都属于事实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影响。但是这些测量和调查实质上是后续的征收行为的重要依据,将极大影响相对人的补偿情况。尤其是一部分人的房屋被测量大了,必然有人的面积测量小或者是集体土地、公共用地被测量小,这侵害了其他未被征收人或者未被测量、调查人的利益,形成利害关系。据此,可以依照本条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偿、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