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要】 吉安的陈某咨询:2012年1月,与王某等吉安市信鸽协会会友10多人参与由刘某主办的信鸽比赛活动,刘某向参赛人员发出关于“举办2012年秋两关赛的通知”,通知声明:“要求购买参赛鸽每环600元,每位参赛人员交500元会费。比赛设定十位奖项,奖金从2万元到2000元不等。赛事随鸽会同步进行,伯马制,一关九江,二关庐江,当天入关,若庐江当天无鸽归返,则由所有参赛鸽平分奖金”。我们购买了鸽环,缴纳了会费,现参赛奖金累计11多万元,当天所放的比赛鸽子无一归返,我们能否按照刘某的通知平分奖金?
【律师意见】
吉安律师、吉安合同法律师曾庆鸿解析:1、信鸽运动属于社会体育范畴,应由法院受理。理由是:200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主管全国信鸽活动,委托中国信鸽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这从主管部门角度表明了信鸽活动属于社会体育范畴。2003年中国信鸽协会出台《信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信鸽运动是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开展的体育项目,属于社会体育范畴。”因此,信鸽运动属于社会体育范畴已经十分明确。
2、依据信鸽比赛通知,比赛者购买鸽环,缴纳会费,该规通知为双方合同生效。现陈某已获得赛鸽主办方发放的参赛鸽环,双方之间建立了竞赛合同关系,双方应依据通知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当天所放的比赛鸽子无一归返,依据主办方的通知声明,比赛所累计的11万元奖金应由各参赛者平分。主办方刘某拒绝支付奖金的行为,依据构成违约。
【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吉安市信鸽协会出面调解,通过反复说理释法,主办方刘某与陈某等参赛人员达成奖金平分协议。
【办案总结】
1、对凡是主张信鸽比赛属于竞技体育錯误说法的,应以《体育法》关于竞技体育的规定去辩驳。均无须引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信鸽协会规定。即依《体育法》法即可有力驳斥。这是名符其实的依法!
2、 本案不属仲裁范围;是民事权益之争;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