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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兴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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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张家界
主办律师

要求追加被告的申请

诉讼2012-06-04|人阅读

4岁幼儿小明(化名)的合法权利,为了全案的公平公平,本案应当追加湘G43690的驾驶人美丽女郎(化名)、湘G43690车主M某(化名)、及为湘G43690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为被告4岁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当天,春蕾幼儿园的校车将其送到监护人定点接送他的地方后,校车巳经靠边停住,且开了警示灯提示过往车辆注意安全行使,但小明(化名)的家人不主动、不及时到校车旁接小明(化名),而是在公路对面向小明(化名)招手示意叫小明(化名)自巳横穿公路,与此同时,春蕾幼儿园送小孩的刘小春老师叫小明(化名)站着别动,等家人来接,且刘老师还在抱其他的孩子下车,在不可能拉住小明(化名)的情况下,小明(化名)见家人招手示意,突然横穿公路,加之湘G43690号车辆超速行驶,致小明(化名)被撞伤。在该事故中,春蕾幼儿园巳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力,责任并不大,如将小明(化名)被机动车撞伤一事当成普通侵权案件处理,小明(化名)的监护人与春蕾幼儿园之间势必要按过错大小划分责任,因此,将交通事故当成一般侵权案件处理,并不利于保户未成年人小明(化名)的合法权利。

4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被撞伤的直接原因在于王艳华超速驾驶所致,故小明(化名)的责任应当非常小。而桑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桑公交认字(2011)第27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与违规驾驶的肇事方负同等责任,这样的认定显失公平公正。小明(化名)的法定监护人以一份极不公平、极不公正的责任认定书所认定的责任,要春蕾幼儿园应负交通事故的另一半责任,实际上放纵了真正的责任人,是要让春蕾幼儿园来替人受过,这对春蕾幼儿园而言极不公平。因此,本案只有通过法庭审判,确定肇事方(湘G43690的驾驶人美丽女郎(化名)、车主M某(化名)、保险公司)的责任大小,在肇事方充分担责后,再由春蕾幼儿园及小明(化名)的家人依法区分责任大小的情况下,合理担责,全案才不失公平与公正,也才能充分保护一个年仅4岁幼儿的合法权利。

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交法系处理交通事故的特别法,针对小明(化名)因湘G43690撞伤一案,应当严格按道交法的特别规定处理,否则,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亦不利于保护未成年的人合法权利。

G43690的驾驶人美丽女郎(化名)、湘G43690车主M某(化名)、及为湘G43690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为被告。

6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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