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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兴旺律师
李兴旺律师
湖南-张家界
主办律师

愿我的观点能维护法律的尊严

诉讼2011-05-19|人阅读

愿我的观点能维护法律的尊严

这是一个转租门面房的纠纷案的代理词,希望得到各位朋友的批评与指点。

案情:查某某与原万立霸实业有限责任公签有租房合同,租期为十年。后来,万立霸公司的股权与资产一并被某公司收购,某公司要查某某交出门面房,查某某不同意,且查某某将其租赁的门面房(还有5年期限)转租给了不知情的上官女士。某某公司想收回门面房本应告查某某,但却告了上官女士。对此案,上官女士让我担任其代理人,我对该案当庭发表了下面的代理观点。

代 理 词

审判长:

我是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的,受上官女士的委托,出席法庭参加诉讼,根据审判长的提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开庭前我已向人民法院要求追加查某某一方为被告,法院没有追加被告。本案的案由是占有保护纠纷,争议的焦点则是:上官女士现经营小百货的门面是否为“强占”。被告上官女士向法庭出示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这些证照是查某某老婆的,从情理上讲,如上官女士未与查某某达成房屋转租协议,查某某的老婆是不可能将其从事工商经营的证照让上官女士使用的。原告称以上证照是不能转让、出租,这是行政管理的范畴,并不能否定上官女士与查某某之间存在相关民事活动的客观性。

二、被告还向法庭提交了李成林、王真立、上官军义、许远发的调查笔录,这些证据不仅证明了上官女士系转租门面,也证明了查某某当初转让门面是公开招租的,还证实了原告知道查某某转租门面的事实,只是被告不知道本案争议门面存在纠纷。

三、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关键性的证据——查某某与万立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此来进一步证明上官女士是基于原万立霸与查某某的租赁合同,合法占有争议门面并非强占。原告对查某某与万立霸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发表的质证意见不正确,原告指出:1、合同书上只有钟仕钦的签名,没有加盖公司公章,合同无效;2、合同上有“2月30日”的表述,每年2月份都不可能有30天,不可能有2月30日这一天,所以合同是假的;3、合同写的“在租赁期限内,乙方享有自主经营权和对外转让权,甲方不得干涉”,转让应由所有权人行使,查某某不是所有权人,无权转让;4、争议门面是抵押了的,不能转租。我们被告方则认为:1、《房屋租赁合同》是在原告取得原万立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前所签的合同,主体资格是合格的,钟仕钦身为原万立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其签字与盖章具有同等效力,不能因没盖公司行政章就说合同是假的,就说被告提交的证据是假的;2、合同上“2月30日”的表述,是一般人的惯常思维,这属于书写上的瑕疵,原告的起诉状上也有几处笔误,如争议的门面号都不对,这能以此说原告起诉是假的吗?而且,基于原告取得原万立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资产这一事实,原告应概括承受原万立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切权利与义务,故被告持有的租赁合同这一证据,其实是原告方自己对第三人(包括上官女士)承担相关义务的依据,且该合同不是被告所写,就是“2月30日”不排除是农历的2月30日;3、“转让”一词,同样不是否定租赁合同的理由,因这份合同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书写,用语不是严格的法律术语,且《合同书》注明租赁期限内,乙方享有自主经营权和对外转让权,甲方不得干涉。常人都知道,卖一间门面要二十多万元,甚至更高,不可能只有3.5万元,要买门面也不可能只买几年,故此“转让”二字要以合同目的解释,不是指法律上的买卖,只是民间的转租;4、原告说争议门面是抵押了的,不能转租,这观点不对,法律上没有这种规定,而且原告也没有提供抵押的证据,是凭空想象的错误观点。而且,《租赁合同》不能由质证确认真假、效力,因为确认合同有无效,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且只能依司法程序确认其真假、效力,不能仅凭简单质证否定上官女士向法院提交的原万立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查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原告要否认该合同,只能以合同当事人为被告,走司法程序确认合同真假、效力。所以,《房屋租赁合同》未经司法程序否定,就不能说上官女士是强占争议门面。

四、原告方的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庭讲:“查某某与原告方有争议,上官女士不能转租,上官女士是被害者,值得同情”。原告方的第一代理人王某某也讲:“她叫上官女士莫租,可上官女士要租的”。从原告方的当庭陈述可知,原告明知查某某与原万立霸存在租赁关系,也明知查某某将本案争议门面公开招租。所以,原告应当告查某某,不能直接告上官女士,因为上官女士转租门面,不是与原告发生的法律关系。

五、根据《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租赁期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答辩书中,我已提到原万立霸与查某某的租人同合同是2006年2月所签,原告取得万立霸的资产是2008年9月,原万立霸与查某某的租赁合同主体资格合法,内容合法,依“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效力及于原告,对原告有约束力。所以,原告应该将查某某告上法庭,不能告上官女士,也不能说上官女士强占争议门面。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最后,我要说被告上官女士是一个弱女子,她一个人就靠一个小百货店的收入抚养女儿,勉强养家糊口,她已给查某某交了三万五千元的转让费,还另行给查某某支付了五千多元的烟款,这是事实,法庭及所有当事人也明白。可是,原告不告查某某,单告上官女士,系错列当事人,告错了对象,这对上官女士来说极不公平,给她的生活带来了极大损失。故此,希望原告撤回起诉,将查某某告上法庭,不仅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可一并维护弱势者上官女士的合法权利。总之,上官女士不是强占争议门面,是合法占有,基于客观事实,望法庭公断。

代理人:李兴旺

201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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