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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翠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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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涉及的法律问题之精要

损害赔偿2009-06-24|人阅读
郑重声明:该系列内容是李翠英律师根据多年的律师实践经验精心总结、整理,非经允许禁止转载、抄袭) 一、伤情包括轻微伤、轻伤和重伤,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作伤情鉴定。 (1)、轻微伤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微伤的,受害人只能提起民事诉讼。 (2)、轻伤 (一)、身体遭受他人故意伤害致轻伤的受害人应提起民事诉讼还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需仔细斟酌。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如果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不作为公诉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那么受害人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自诉案件不必向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但因为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较高,只有证据确实充分才能认定犯罪,因此胜诉相对来说风险较大;而民事诉讼人身伤害的认定对证据要求的是概然性标准,因此提起民事诉讼相对来说胜诉的风险较小,但受害人作为原告要预先向法院交纳诉讼费。提起自诉,涉及到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一般侵权人害怕刑事责任,往往在民事赔偿方面容易妥协,以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但如果证据不充分认定不上犯罪,那么民事赔偿也就一并落空。所以,受害人所受伤情是轻伤的情况下,选择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自诉是需要仔细斟酌的事情,要看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遭受他人故意伤害致轻伤的受害人如何向法院提起自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四章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里没有直接说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伤害到何种程度的伤情,但根据该条第二款可以推知,此处的伤情应该是指轻伤。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已够成犯罪,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遭受他人故意伤害致轻伤的受害人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即自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这里需要着重说明的是,自诉案件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严格区别,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还包括(二)和(三)。对于(二)和(三)来说,本来也可以公诉,自诉是法律额外赋予受害人的一项权利,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如果受害人不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公权力是不会主动介入的。 遭受他人故意伤害致轻伤,如果受害人有意自诉,应该首先在身体遭受侵害的时候及时打110报案,以便让派出所介入,以便提取证据。这样,身体到底受谁侵害的证据就会搞定。第二,因身体遭受侵害而去医院就医的交通费、诊断、医疗费都要仔细收藏,以便诉讼时向法院提交;最后,在提起诉讼前,还要向受案公安机关递交伤情鉴定申请书,进行伤情鉴定。只有伤情构成轻伤,才可以作为自诉案子处理。 自诉的刑事案件可以调解。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重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是为重伤: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是公诉案件。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构成刑事犯罪,是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会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了便利,受害人可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及其他依照法律应就受害人的人身伤害遭受的物质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人赔偿。 值得说明的是,附带民事诉讼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2004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法释[2000]47号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人身伤害的民事赔偿 (1)人身伤害的民事赔偿范围: 人身伤害的民事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凭据支付)、护理费(一级护理两个人,二级护理一个人,护理人有固定收入的,为其实际损失的收入,没有固定收入的因实际情况而异)、误工费(受害人损失的收入,日期为住院期间和诊断确定的休养期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 (2)残疾赔偿金只有评上伤残的受害人才有权主张,残疾等级只有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才有资格评残。残疾等级分为十级,即从一级到十级,一级伤残最严重,十级最轻。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某地区城镇或农村居民平均年收入×20×责任百分比(如果被告责任是50%则乘以50%)×伤残等级(伤残等级是一级乘100%,伤残等级是十则乘以10%,以此类推)。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伤残鉴定标准与工伤中的伤残鉴定标准是有区别的,一般的,此处的伤残鉴定标准要严于工伤中的伤残鉴定标准,因为工伤保险条例是倾向于着重保护劳动者的。 三、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与特殊侵权 (1)、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损害事实: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不利后果的事实。 二、违法行为:指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三、因果关系:是指侵权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上的联系。 四、主观过错:指侵权人通过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2)、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即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只有证明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三、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者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几种特殊侵权行为: (一)、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常见的有四种类型:一是职务行为本身违法或者不当致人损害,二是职务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致人损害,三是职务行为执行人员的过错致人损害,四是消极的职务侵权。 (二)、产品责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有三:一是产品不合格或者存在缺陷,二是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三是产品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有三:一是加害人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二是造成他人损害,三是损害和高度危险作业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受害人的故意是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 (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有三:一是加害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污染环境,二是造成他人损害,三是损害和加害人污染环境存在因果关系。 (五)、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控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有四:一是存在地面施工的事实,二是施工人违反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三是存在损害事实,四是损害事实和地面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六)、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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