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洛阳大华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英民 执行董事
住所地:洛阳市洛常路8号
被申请人:洛阳市凯瑞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乐
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30号
异议事项:
洛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合同争议由双方在合同签订地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在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解决。”因此,双方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本案的争议,必须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来解决,而本合同签订地在洛阳市西工区,所以本案应当移送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异议申请人:洛阳大华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二00九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