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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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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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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是否有效?

公司法2012-12-14|人阅读

案例:某建筑公司有两名股东,一股东出资额占70%,称大股东,另一股东出资额为30%,称小股东。大股东任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事务,其通过关联公司、公司任职报酬、安排亲属工作等形式获取公司利益。小股东由于长期受排挤已不在公司任职,也不能有效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对大股东的行为束手无策。由于公司已两年连续亏损,无分红,小股东也就连续两年颗粒无收。小股东面对亏损的财务报表心生怨言,与大股东关系不断恶化。大股东由于不诚信经营受柄于人,为缓和关系,安慰小股东,召开股东会决议分配股利,但声明因公司亏损,暂无钱支付,遂以公司的名义给小股东出据借据一份,承诺支付分红时间,并加盖了公司的印章。半年后借据到期,小股东百般催要无果,随持借据诉至法院,小股东的权益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李国蓓律师认为:小股东的持借据要求支付股利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呢?

首先,公司决议必须以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前提,分配利润的决议是建立在先行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弥补上年度亏损、扣除税款、提取法定公积金或提取任意公积金后的余额作为利润分配的对象,不能凭借全体股东的意思表示一致就决定分配公司的财产。

其次,公司做出分配利润决议时必须坚持资本维持的原则,在无利润的情况下不得分配股利,以利于保护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此时分配方案成立,必然会导致公司资产的减少,其实质无异于非法向股东返还出资或是抽回出资。

综上,该借据因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的情形,因此是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这样的结果对于小股东的境遇无异于雪上加霜,在明知小股东受大股东排挤、缺少公平的情况下,法律为什么不能保护弱者呢?我认为这是小股东自救途径选择性错误,其不应当接受这样的股东会决议,而应尽早采取要求查账、控制关联公司交易或是用脚投票的方式退出这种尴尬的决策阵营,以利于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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