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李国蓓律师
李国蓓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工程质保金返还之争

工程建设2012-12-20|人阅读

案例: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筑企业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双方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因约定结算需要审价,对方便以送审材料欠缺为由要求提供各种材料,建筑公司又因资料管理经验欠缺,拖来拖去已到了第三年,审价报告终于出来了。但新的问题发生了,是全额给付还是扣留3%的质保金?因双方约定总体工程质保期为三年,自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保修金为工程总价款的3%,自竣工验收合格三年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返还。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期根据保修部位不同保修年限是不同的,屋面防水工程的最低保修期年限是5年,此时竣工验收合格后刚满三年,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尚没有结束,而且正陆续出现需要维修的问题,如何处理质保金返还问题呢?由于协商不成,建筑公司起诉要求全额支付工程款,请问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李国蓓律师认为:法院可以支持建筑公司的请求。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没有特殊的约定,质量保修条款和保修金返还条款并不能捆绑使用,质量保修的义务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施工方不得以双方已协商一致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义务去任意调整质量保修期的最低年限,因此,屋面防水工程最低5年的保修期是不允许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变更为三年的,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双方不仅对保修期进行了约定而且还对质保金的返还做出了明确的时间约定,即竣工验收合格第三年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返还。李国蓓律师认为,质保金的扣留和返还并非是法律强制性条款规定的特别事项,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自竣工验收合格三年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返还。但质量保修义务并不因质保金的返还而免去了施工方的义务,建筑公司仍应在法律规定的最低年限限度内承担保修义务。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中的“竣工验收”标准
在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开发领域引发的诉讼问题,经常能遇到的一方主张合同价款,另一方则主张未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未进行综合验收等说法来对付款要求进行抗辩。那
#工程建设
人看过
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中的“竣工验收”标准
投标,关联公司的禁地?
投标,关联公司的禁地?问题来自一篇文章:信息系统关联企业能参加同一项目投标吗?案例回放: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招标采购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于2013年1月发布
#工程建设
人看过
投标,关联公司的禁地?
承揽合同中的留置权与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否同质?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是承揽人行使法定留置
#工程建设
人看过
承揽合同中的留置权与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否同质?
中小型建设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发布的99范本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有三个附件:附件一是《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工程建设
人看过
中小型建设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工程质量保证金收回风险分析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因此承包人的
#工程建设
人看过
工程质量保证金收回风险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