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作品被“穿”上车 作者维权索赔偿 |
作者: 来源: 日期:2009-7-24 9:52:26 |
广告图片使用公益广告宣传画是否不属于侵权呢?在天津就出现了这样一起案件。在摄影师没有做出许可和授权情况下,他的作品竟被“穿”在了公交车身上,未署名不说,该作品还被做了技术处理和剪裁。日前,公交车所属巴士公司被摄影作品的作者一纸诉状告上法庭,经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摄影师一审获得2万元赔偿。 原告:摄影作品被“穿”上车 作者索赔9万元 原告段先生系天津一家文化公司的摄影师,据他称,巴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公司”)下属47路、48路车队,部分车辆使用的车载广告背景照片,系段先生于2004年创作,并于2005年1月5日发表于《今晚报》第一版的摄影作品《今日小白楼》。 段先生称,巴士公司使用上述作品,不仅事先未征得他的许可和授权,还在使用过程中进行大范围修改和技术处理,破坏了原有作品完整性,严重侵犯了他所享有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并造成他的极大精神伤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在媒体刊登道歉声明,并向原告支付摄影作品广告使用费8万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及律师费3000元,共计9.3万元。 被告:图片来源于公益宣传画 不属于侵权行为 巴士公司辩称,车载广告宣传画来源于市文明办的公益宣传画。之后,他们将公益宣传画内位置居中的奥运火炬图案移至整幅宣传画左端,制作成车体宣传画。 据此,巴士公司认为,宣传画有正当来源,不存在“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作品”行为,其也未对作品做“大范围修改和技术处理”。被告方表示,由于宣传画的正当来源和公益用途,被告方不可能知晓著作权人姓名,也就无法署名。 法院:虽来源公益广告但也属侵权 作者获赔2万元 法院认为,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均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巴士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作品用于车身广告,虽为公益广告,仍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巴士公司依据车身形状做出的裁剪,属于对作品的修改。因为图案大小是由被告主观因素确定,车身中适当使用作品大小的尺寸,是可以保证原作品完整性的,但被告放大使用,因此造成因车身形状限制对作品的裁剪,破坏了作品完整性。同时,车身广告具有添加文字的条件,而被告添加奥运火炬图案,亦属于对作品的修改。 综上,法院认为,巴士公司侵害了段先生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但关于段先生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被告使用作品用于公益广告,故原告损失无法计算,法院依据被告侵权性质、作品使用范围、使用时间、使用目的等因素,一审判决巴士公司一次性赔偿段先生2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