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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金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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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与车祸不沾边白掏5万元

交通事故2009-07-31|人阅读
于先生从来没有觉得这么绝望和倒霉过:按说再难的事,也有个迂回和缓和的余地,而于先生遇上的这件蹩脚的事,却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了。那天在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本来与远在其他地方的于先生来说,怎么也搭不上边。可随后事故赔偿的事,却牢牢粘在了于先生身上,甩都甩不掉,好不让人恼火。事情还得从于先生热心帮助朋友说起。于先生与一位外地做生意的同行,是非常要好的朋友。在多年的交往中,两人同做生意,你来我往的都挺讲信义,久而久之,就成了信得过的朋友。甭看他们之间非亲非故,但两人互相都信得过,谁都愿意为谁帮个忙。 不久还是朋友先发迹了,由于开展业务的需要,人家是鸟枪换炮要买车了。可钱备齐了,这车却买不了,由于他是外地户口,要在城市里买车遇到了难题。不是当地的身份证,对不起,您给钱,卖车的也不敢卖,手续不对头,这事不能办。于是焦急的朋友找到了于先生,说是要借用他的身份证一解难题。当时于先生想都没想,也没有犹豫,朋友遇到了困难,咱不帮助谁帮助?不就是一张身份证嘛,别说朋友是借用一下,真要是十万火急的,就是给了朋友又能怎么样?在于先生的大力帮助下,朋友高高兴兴地开回了自己的爱车,又忙着跑自己的业务去了。说话几年过去了,于先生和朋友依然友好地相处,身份证借用的事早就是昨日黄花,没有人再提起了。 可前不久于先生突然接到了法院的传票,身份证借用的“后遗症”显现了:由于当初朋友买车用的手续全是于先生的姓名,在交管所的登记是于先生的姓名,车辆保险同样用的是于先生的姓名,车辆不出事什么事也没有,而一旦出点事,于先生就不得不被牵扯进来了。就在前一阵子,朋友开车出了车祸,撞伤了一位行人,被对方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本来人家告的是肇事司机,没有找于先生什么麻烦。可法庭一审查车辆情况,发现真正的车主并不是肇事司机,而是对车祸一无所知的于先生。于是就将于先生拽了出来,要他与肇事的朋友同上法庭。 接到法院的传票,于先生并没有着急,他相信朋友的为人,不会让他背这个黑锅:一是,就算我是车辆的所有权人,但事发时我根本不在现场,朋友决不会让我来白白顶罪赔偿;二是,法律也是公正的,就算是法院把我列入了共同被告,但我的朋友一旦站出来证实我与事故无关,他本人愿意承担所有损失,法院也不会非要我也参与赔偿吧?三是,人家被撞伤的家人,也不愿意找我什么事,人家说了,车是他开的,人是他撞的,不知道还有我这么个人,就要让肇事司机赔。这样一来,还会有我什么事?往最坏里打算,就算是法院判决了要我车主赔偿,朋友也会主动出这笔钱的。毕竟车不是我买的,事故不是我出的,这些朋友心里再明白不过了。 可于先生想得太理想了,随后发生的事,让他想躲都躲不开了:事发后,朋友确实挺够意思,自己全承担下了责任,说这事与于先生一点都没有关系。可随着庭审的进展,法院发现了一个致命的问题,肇事司机虽然认错的态度很好,但由于其近年经营不善,战线拉得太长,欠下了一屁股的外债,对此案根本没有赔偿能力。于是乎问题的焦点,一下子就集中到了于先生身上。朋友虽然仗义,但拿不出赔偿的钱来,法院不得不找于先生说事,而伤者的家属本来不想找于先生的麻烦,可一看肇事司机没钱,便死死抓住于先生这根救命稻草不放,非要于先生赔偿不行。而此时的朋友,内疚地看着于先生无可奈何,再也没有站出来为于先生说话的底气了。此时任凭于先生怎么为自己辩解,怎么向法院说明自己根本就不在车祸的现场,车不是他买的,也不是他开的都无济于事了。但于先生还是留有一丝幻想,行驶证上是我的名字不假,但其他的都是假的,毕竟车根本就不是我买的,我也从来没有开过这辆车,你法院就真让我一个不知情的人赔,这法律还有公正一说吗? 律师在接手这起交通事故赔偿案后认为,于先生看似很冤枉,但事实上,从他借出自己身份证的一刻起,就让自己随时面临着风险。我国的法律规定,机动车实行所有权人登记制度。也就是说,在交管部门登记之人,就是车辆的所有权人。而一旦发生车辆交通事故,不论车辆是由 谁驾驶的,车辆的所有权人都天经地义地要承担责任。本案中,于先生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朋友登记买车,本来就 是不适宜的。在朋友出了车祸造成损失后,由于肇事者没 有赔偿能力,作为登记车主的于先生就必须出来承担法律责任了。此时你再说什么车不是自己的,出事时你根本不在现场,从法律上来说都是没有说服力的。而最有说服力的只有一点,就是车辆的所有权人就是你。尽管你从来都没有见过这辆车,也没有开过这辆车,但车是以你的身份证登记的,车辆所有权人是你,这车只要有事都得找你,谁让你是车辆的所有权人呢,出了事不找你找谁?别说你的朋友没有赔偿能力,就是有赔偿能力,法院判你赔偿也不冤枉。直到此时,于先生才悔不该当初,但一切都晚了。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由于肇事司机没有赔偿能力,作为登记车主,于先生应为无力赔偿的朋友承担垫付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车主于先生赔偿伤者家属各类损失共计5万元。 律师提示: 身份证真的不能随便借人,再好的朋友也不行。购买大件消费品,国家既然规定了登记制度,就必须实名登记。实名就是责任,实名就是义务。不拿实名登记当回事,随手就将身份证借出,早晚得出事。真出了事,再想为自己辩解,真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您就为自己的不慎埋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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