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张丽娟律师
张丽娟律师
重庆-重庆
主办律师

浅谈技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刑事辩护2012-08-06|人阅读

拿着朋友送的免费洗浴票,家住咸阳的陈女士一家和朋友胡女士一家,第一次踏进洗浴广场。昨日上午,当两家人准备结账离开浴场时却被告知,陈女士13岁的儿子鹏鹏,在浴场内消费了由技师提供的“性服务”,浴场要求陈女士为鹏鹏消费的198元买单。浴场凭什么向一个13岁的孩子提供性服务?在得到浴场女技师确实为鹏鹏提供过“性服务”的答复后,愤怒的陈女士当即选择了报警。 浴场女技师再问过鹏鹏年龄后仍向其提供性服务,这种情况是怎样定性的,算不算强奸,针对男性被性侵法律是怎样规定 请大家畅所欲言,说说自己的观点看法

律师看法:

1、浴场女技师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强奸罪的定义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该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妇女(包括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在内),不能是男性。犯罪主体一般是男性,女性只有在该罪的共同犯罪中才可能成为该罪的主体,而本案中并不属于强奸罪的共同犯罪,所以本案的浴场女技师也不成为主本罪的犯罪主体。浴场女技师在本案中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以提供性服务来赚取费用,从这一点来看,也不符合构成强奸罪的主观要件即要求犯罪主体必须以奸淫为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和刑法关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本案浴场女技师不构成强奸。

2、结合本案,浴场女技师为获取物质报酬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性行为,属于卖淫行为,已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如果对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结果,还可能会涉嫌故意伤害犯罪。

本案受害人鹏鹏只有十三岁,虽然他首肯了浴场女技师为自己提供性服务的请求,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进行”;故很难确定鹏鹏的“首肯”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次,浴场女技师是在明知鹏鹏只有十三岁的前提下与其发生性行为,所以不能将本案中鹏鹏的“答应”行为理解为自愿行为。既然不是自愿行为,那么浴场女技师的行为对鹏鹏来说就是一种身体伤害。这种伤害如果后果不严重,只需要对该女技师进行行政处罚;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则可能会涉嫌故意伤害罪。

张丽娟律师

201282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张丽娟律师
您可以咨询张丽娟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