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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孩受伤,谁来担责?

其他2012-08-17|人阅读

小女孩受伤,谁来担责?

11日晚,东营市一名一岁八个月的小女孩在超市扶梯上摔倒,双手插进扶梯内拔不出来。小女孩父亲情急之下将她拽出,但小女孩的手指被挤断,无法接上,失去了右手小拇指。在乐天玛特超市监控室看了事发时的录像,小姑娘上扶梯时站在最前面,她爸爸推着儿童购物车跟在后面,小女孩的妈妈在最后面。扶梯到三楼,小女孩本已下了扶梯,回头看到爸爸还在扶梯上,小女孩再次回到扶梯上,因为重心不稳摔倒在了扶梯上。

一、商场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商场属于公共场所,商场是否对小女孩的伤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主要看商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该条根据损害发生的原因,针对两种不同的情况进行了规定:第一,如果相关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如果受害人的损害系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判断义务人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按一般标准来判断,这种标准分为两个方面,其一是经营者或社会活动组织者对一般的被保护人所承担的义务就是对于隐蔽性危险负有告知义务,如对于进入商场并不想购物而只是通过商场过道的人,经营者只对隐蔽危险负有告知义务,并非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其二是经营者或社会活动组织者对于受邀请者进入经营领域或社会活动领域的一般保护事项。例如商场、列车、公共交通工具遭受侵害的危险,负有一般的告知义务和注意义务。

结合本案,商场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商场是否对电梯存在的隐蔽性危险进行告知和提醒。如是否在电梯旁有注意头手的告示牌。如果商场未尽到此告知义务,那么商场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电梯生产商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如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本案,应该对小女孩受伤的原因进行鉴定,如果是因为电梯的质量问题导致了小女孩受伤的结果,那么,电梯生产商要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小女孩的父母是否要承担责任?

如果商场尽了安全保障义务,且也不是电梯的质量问题导致小女孩受伤的话,小女孩受伤的结果由谁来承担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了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如果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在小女孩受伤行为未尽到保护义务,就应当对小女孩受伤的结果承担责任。

律师:张丽娟

201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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