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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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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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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发的医患纠纷如何解决

其他2012-09-04|人阅读

记者从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证实,3日上午,一名区姓男子携4把刀具在深圳鹏程医院耳鼻喉科砍伤4名医护人员及保安,其中伤势较重的2名医护人员已分别在深圳市人民医院和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目前均无生命危险。近两年来医患纠纷矛盾屡屡上升到暴力事件。请各位律师就医患纠纷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对暴力伤害医生事件的法律性质分析发表一些评论观点。

律师看法:

1、如该男子已年满14周岁,此行为已涉嫌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故意伤害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主观要件,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4)客观要件,表现为: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即不被法律所允许;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故意伤害分为三种即轻微伤、轻伤、重伤;

结合本案,如该男子已年满14周岁则将涉嫌故意伤害罪,因为此伤害行为已导致了两名医护人员伤势较重,符合本罪构成要件的第(1)点;其次该男子主观上是故意,明知用刀具砍他人身体会导致他人身体受伤而为之;再次,因该男子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了4名医护人员及保安受伤,侵害了他人的身体权;最后,该男子损害他人的行为为积极的作为。

综上,该男子已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旦定罪,量刑范围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首先,若患者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导致没有达到预期的治疗目的,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存在过错,患者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医院也需尽到自己的应尽的义务。根据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医院应该依法做到上述几条规定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再次,结合实际情况,医患纠纷最大的问题是患者比较被动,主要表现在患者本身的经济实力大多数比较弱,而医院的经济实力比较强大,“关系”也比较强大,在医院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患者一旦起诉,必须要经过专业的鉴定,而鉴定产生的费用是比较高的,很多患者因较大的鉴定费用而选择放弃追究医院的责任;最后,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国家缺乏专门针对医患纠纷的法律和制度,也没有专门的机构来对医患纠纷进行处理。在法律制度缺失的情况下,让患者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医患纠纷,实在是难上加难。只有尽早完善医患纠纷这一块的法律法规以及规定制度,我国频发的医患纠纷问题才能得以有效缓解。

张丽娟律师

201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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