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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华律师
王建华律师
辽宁-大连
主办律师

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相关问题

诉讼2014-07-01|人阅读

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相关问题

离婚案件,有子女的多涉及孩子抚养费问题,抚养费的数额和期限长短,先由父母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照非抚养方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来支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二)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20%-30%的比例给付。法院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离婚后,随着时间的流失、物价的增长或者大病医疗、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增加抚养费的,判决的抚养费远远满足不了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在有相关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可以主张增加抚养费。父母双方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且父或母有支付能力的,法院应当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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