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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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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十二)

离婚2016-09-04|人阅读

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离婚中,对所涉及的合伙企业中的财产进行分割的前提是该财产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只要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组成合伙企业的,不论是以夫妻哪一方名义出资的,都应当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分割合伙企业中共同财产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办理。

  夫妻均为合伙企业合伙人,即夫妻以共有财产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在夫妻离婚时,可以将夫妻在企业财产中所占比例的价值计算出来,然后进行分割。对于合伙企业中的投资比例,如果夫妻没有进行财产约定,合伙企业中的投资比例不能作为双方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比例,而应将夫妻全部投资额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同时连带承担企业债务。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处理时有以下几种情形:

  (1)合伙企业中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夫妻双方互相转让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夫妻双方对合伙企业中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而形成的财产份额,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相互转让,其相互转让的方式和份额在获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时,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依据。

  (2)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协商一致将合伙企业中以一方名义的财产份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另一方,但其他合伙人不同意的,如果其他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财产份额所得的价款,按照夫妻双方协商的合伙财产分配份额进行处理;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夫妻之间互相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范围内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和处理;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夫妻之间互相转让财产份额,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如果夫或妻一方或双方均愿意继续经营企业的,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办理。如果双方均不愿意继续经营企业的,作为合伙人的夫或妻一方可以退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51条的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人民法院可以在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内按照双方约定的份额进行分割,如无约定,均等分割。对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实践中,夫妻在离婚诉讼中因涉及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而影响离婚案件的处理时,人民法院可以就夫妻离婚问题先行判决,其离婚所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待未了结事务了结后再行处理。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为鼓励生产,一般以原经营方继续经营,给对方经济补偿为宜。

6.独资企业财产的分割

  离婚中,对所涉及的个人独资企业财产进行分割的前提是该财产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案件中所涉及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夫或妻以个人财产作为个人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另一种是夫或妻以夫妻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而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第17条的规定,投资人以个人所有的财产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财产为其个人所有,并依法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此,夫或妻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财产应为其个人所有,不存在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但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企业所得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时,经营企业所取得的收益应进行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设立企业,并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夫或妻以一方名义用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个人出资而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之后,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②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③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一方要求取得企业经营权,另一方则要求分割一定财产的纠纷,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从有利于企业经营生产考虑,将企业判决由主张经营企业的一方所有,由取得企业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补偿,维持企业组织形态的完整性,而不应对企业财产进行分割。至于取得企业的一方如何对另一方予以补偿的问题,就需要对夫妻双方在企业中的共同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即对离婚时企业的现存资产进行估价,然后以评估机构对企业财产确定的评估价值为标准,按照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当事人之间就企业财产的分割及如何补偿另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对当事人双方均主张企业所有权而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在对企业归属的处理上,如无法按照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和当事人双方对企业的实际需要程度、经营能力等因素进行裁决时,应当采取竞价方式决定企业的归属,即由出价最高的当事人一方取得企业所有权。取得企业所有权的一方应参照企业的最高竞价价格,按均等分割的原则给予另一方相应数额的补偿。

  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并以企业财产对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等债务进行清偿;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夫妻共有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企业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的剩余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企业的经营运作需要经营者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领导、组织、管理等能力,对经营者的综合素质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实践中,分割夫妻在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通常采取折价补偿的做法,将企业判决由主张经营企业的一方所有,由取得企业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的价格,以评估机构对企业财产确定的评估价值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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