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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双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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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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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被控玩忽职守经辩护无罪案

其他2011-03-26|人阅读
发布时间:2009-12-28 11:27:19 浏览次数:707

[案情概要]

被告人周某某,原系某市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一名科长。2008年11月24日,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周某某以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数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其中玩忽职定罪指控:2003年10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某市某旅游度假区建设管理局某科任负责工作期间,该科工作人员罗某某在审核宁波南海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审报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资料时,发现该公司缺少必备材料《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向周某某汇报后,被告人周某某不亲自直接向其局局长汇报,而是擅自指示经办人罗某某直接向局长汇报。对于汇报后的结果情况不闻不问,对罗某某擅自向该公司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行为没有及时阻止,造成该公司非法占用村基本农田27.3亩,违规建造11760平方米的厂房,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辩词精选]

该案委托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宁波市优秀青年律师、资深刑辩律师龚永茂担任辩护人,认为对于起诉书的玩忽职守的指控,现有证据指控犯罪没有法律依据,不能认定,具体理由如下。

1.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已达到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

从起诉书指控来看,其前面的“审查查明”部分,公诉机关认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在“本院认为”部分,公诉机关认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辩护人认为,这样前后不一致的指控说明公诉机关的观点也是不确定的。

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具体规定,构罪主要有九种情形,辩护人不确定本案公诉机关究竟以何种情形来指控本案。因为其九种情形中: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请允许辩护人根据立案标准规定的情形来针对公诉机关的证据:

第8种情形,“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这个情形规定中,“严重损害国家声誉”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是等同的,辩护人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公诉机关或许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证据,还有就是所谓的群众上访。辩护人认为,上访也只是人们权利救济的正常途径,本案何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第9种情形,“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现有的证据没有损失的确定价值,那么如何来以此指控?其实“立案标准”中的第9种情形,只是法律中的一个兜底条款,其前缀是“其他……”,既然前面几种情形有具体的重大损失标准,那么本案不是不能计算损失,本案中也没有这个损失的计算。

2.被告人周某某没有不履行职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务的行为;被告人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玩忽职守犯罪是过失犯罪,辩护人也不否定,不作为也有可能是玩忽职守的表现形式?本案中被告人是不是不作为了?是不是有权不作为?

首先,南海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有《施工许可证》由罗某某在办理,当时因有某工业园区筹建办公室出具的“要求先建设后补各项手续”的证明,周某某认为应当向局长汇报,正是工作负责的表现,恰恰因为个别人,违规甚至舞弊操作,导致《施工许可证》的发放,这难道是周某某的不闻不问?不亲自汇报?难道还要周某某怎么闻怎么问?

并且,辩护人也注意到周某某2003年7月是什么职务,其在当年9月被任命之前,其在科室的地位和罗某某有何区别?凭什么只能由周某某来向局长汇报,而不能由罗某某来向局长汇报?行政法律法规对此也没有规定呀,更不能说局长的地位有多高,其不能接受一个工作人员的汇报吗?恰恰相反,现在行政机关实行的是领导负责制,也就是一把手应当对全局的事项负责!

公诉机关出具了一份“内部传阅单”的样张,而本案中没有这份为南海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内部传阅单”,公诉机关也出具了那份宁波东海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施工许可证》,上面是盖有局章的。根据局长陈述,《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应当有“内部传阅单”,上面包括局长的审批才能盖章发放,局章且有专人负责。罗某某的陈述也明确了这些行为是谁在违法或违规操作,其陈述竟然没有向局长汇报!没有具体行为人的不汇报审批、不让各个审批人签字,没有具体行为人的擅自盖局,难道会有南海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的《施工许可证》吗?所以,辩护人认为,是谁在玩忽职守是昭然的。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违规发放并不是造成基本农田27.3亩被违法占用的唯一原因

南海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曾经合法取得土地,后来因建设高速公路,政府又以调地、赔偿等方法来处理,所谓的调地正是是本案的起因,这个错误的调地行为,直接导致了用地单位的错误,也导致了建设局的错误!应当说该单位在某种程度上对国家建设有一定的贡献,而这个调地行才是一个重要的介入因素!

南海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出现了一份某工业园区筹建办公室出具的“要求先建设后补各项手续”的证明。这难道也是本案被告人造成?辩护人也注意到,南海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在2003年5月14日取得了国土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说明国土局已经确认该土地建设合法!

《施工许可证》是什么?根据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其只是对建筑施工所应当具备的施工条件、工程开工建设、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等具体与施工相关联的行为的许可。《施工许可证》实质上已经与施工所关联的土地无关。这一点,辩护人提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的损失后果,无法证明已达到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并且,玩忽职守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周XX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判词摘要]

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结合本案,其一、被告人周某某作为科室负责人,在听取承办人罗某某的汇报后,获悉南海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缺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一必备要件,按规定不能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是该公司已经取得用地规划许可,并附有某工业区筹建办公室出具证明文件,其在难以定夺的情况下,指示罗某某向局长汇报,由局长决定。但是某某没有向局长汇报却擅自发放。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没有不履行职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务的行为,主观上也缺乏应当预见造成重大损失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其二、本罪是过失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一结果要件。公诉机关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关于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第8种情形:“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起诉,但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中基本农田27.3亩被违法占用属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其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违规发放是造成基本农田27.3亩被违法占用的原因之一,而不是唯一原因。被告人周XX的上述行为,与造成基本农田27.3亩被违法占用并没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综上,被告人周XX的行为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对该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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