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3日13时许,在该县欣山镇东江源大道保险大厦路段,被告人唐永芳与被告人唐镇权因为张贴下水道小广告发生纠纷,进而引起双方拉扯、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唐永芳被唐镇权打致左耳鼓膜挫裂伤、头皮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右下牙第三齿松动;唐镇权又被唐永芳打致右侧鼻翼部分缺损、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后经鉴定,被告人唐永芳的伤情为轻伤乙级,被告人唐镇权的伤情为轻伤甲级。
另查明,被告人唐永芳与被告人唐镇权就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书,民事赔偿部分由各自承担,双方均愿意谅解对方,并请求法院不予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永芳、唐镇权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唐永芳、唐镇权自愿认罪,且本案系民事纠纷引起的,双方已自行和解,对其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