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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江律师
刘志江律师
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故事伤害案的刑事和解书

刑事辩护2011-06-01|人阅读
刑事和解书

受害人:周某

侵害人:李某

2011513周周与李某因债务纠纷发生互欧,李持刀砍伤造成周的头部受轻伤。2011514,李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由于李杰的过错行为,给受害人周瑞龙造成了身体上的创伤和财产损失,对此,侵害人李深有悔意。现双方就本案的赔偿事宜,经过诚恳、友好的协商,订立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一、李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给造成的损害,深感歉意并致以诚恳的道歉,请求予以宽恕

二、李一次性赔偿周瑞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 元。

三、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付清上述赔偿款项。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双方因本案纠纷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也不再追究李杰的民事责任

四、本着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矛盾态度,故意伤害行为给予谅解,并同意公关机关对本案作调解处理,请求司法机关就本案不再追究李杰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五、侵害方将第二条中约定的赔偿款交付公安机关或周本人的同时,由周向公安机关出具谅解书。

六、本调解书仅为本次调解之用,不得作为罪与非罪或其他诉讼的定案证据。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呈交桃江县公安局一份。

受害方(家属):

侵害方(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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