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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玲律师
李淑玲律师
甘肃-兰州
主任律师

婚内与他人生子遭索赔

其他2014-10-03|人阅读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城民拱初字第100

原告张某,,19XXXX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城关区XXXXXX室。

委托代理人李淑玲,系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仲某某,,19XX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同原告。

委托代理人罗娟,系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42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小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被告仲某某双方于2012323目在兰州市城

关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兰城民20XXX63,被告于2013XX日生一子张某某。2013819日,原告在医院给孩子做血项检查时发生血型不符合遗传规律,故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进行亲子鉴定,结论为不支持原告张某是张某某

的生物学父亲。现原告遂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坚持要求离婚,

经询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且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被告仲某某奴方向意离婚。

二、孩子:张某某由被告仲某某抚养。

三、被告仲某某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

4OO00(已给付)

四、被告仲某某个人物品:金锁一个、苹果笔记本电脑一

台、婴儿游泳池一个、防辐射服一件、毛毯一条、音乐玩具一个、红色裙子一条、被子一床、休闲背包(Kappa)一个、毛绒玩具两个(毛毛虫、牛各一个)归被告仲某某所有(其中苹果笔记本

电脑于本调解书送达后十日内交付,其他物品已交付)

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原告张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

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张小莉

二○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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