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诉规则》)有一些规定。第521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前反悔,他们可以达成另一项解决办法。不能另行解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反悔的,人民检察院不撤销原决定,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第52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强迫或者诱导被害人和解,或者在和解协议履行后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或者报复的,和解协议无效。决定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撤销原决定,由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或者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