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股权转让法律咨询

保定
股权转让
如何理解股权转让中的“同等条件”
法律分析:同等的条件应当是同等的股权转让合同条件。对同等条件既不能仅限于同等的价格,也不能对其扩大解释,如包括向公司注资、业务关系等等。一般包括:(1)同等条件首先指股权转让价格,股东购买股权的价格必须与非股东购买价格完全相等,可以是不同种类货币,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汇率换算后,价格相等或者基本相等。(2)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相同,非股东以现金方式支付,购买股权的股东除非经过转让股权股东同意,不得以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等作价支付,也不可以定金及股权质押的方式支付,更不得以债权转让方式履行。(3)付款期限相同,付款期限影响拟转让股权股东债权实现时间,股东购买权的付款期限,原则上应与非股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限相同,为保障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可在不实质影响拟转让股权股东转让价款实现的情况下,规定受让股东的付款期限不得迟于非股东付款期限30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邢台法律问答顾问
邢台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0人看过
最新知识
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