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所说的事项并不是只有一个简单的法条规定的,是多条法条组合的。根据《民法典》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为合同要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和主体资格,且需要双方当事人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因此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后,合同才生效,否则合同无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因此房屋拆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人(一般情况下来说登记的是户主),需要户主去签字。此外,拆迁合同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人)来办理,需要户主(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可以在签署房屋拆迁协议前签订,也可以在代理人代理签署协议后签署追认该代理行为。《民法典》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委托代理,则该合同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民法典》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