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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约赋予其法律效力。合同无效情形如下:(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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