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业主维权法律咨询

鞍山
业主维权
楼下在阳台安装摄像头对着我房间窗户我靠近窗户它的摄像头能识别到我的人脸并闪灯
房屋业主在基于对住宅安全功能的合理需要下,是有权在楼道内自行安装摄像头的。不属于房屋业主的,属于无正当安装理由,不具备合法性。业主在楼道内安装的摄像头不能对他人的隐私权构成侵害,即拍摄视野中不能出现其他居民在楼道公共区域的活动内容,而且拍摄场所也不是他人必经的通道。业主安装的摄像头不能监控到他人的窗户、阳台、院内等隐私活动区域。否则,法院会以威胁他人隐私为由,认定侵犯隐私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抚顺法律问答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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