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私自篆刻其他企业公章,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予以立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的规定,对于刻字业违反管理规定承制公章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行为人或者企业的负责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如果私刻、伪造、变造公章,则应以扰乱公共秩序罪论处。刻公章罪立案标准需要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况下造成的严重后果以及损失程度,对私刻公章者进行相关处罚。如果私刻公章造成的不良后果较轻,则处以罚金并加以刑事拘留;如果造成的后果较为严重,则需要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