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未婚的当事人想要领养孩子的,需要在符合法定的领养条件之后,到相应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该民政部门依法对未婚的收养人进行收养评估,予以公告等相关手续办理完毕之后,予以登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