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在票据法中,对于票据的变造,法律有明确的规定。首先,如果票据的金额被变造,原始签章人(出票人A)和承兑人(若有的话)对变造后的金额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因为签章是在金额未被变造时作出的,法律不承认签章人对未经其同意的变造内容的法律责任。在这个案例中:1.E作为后来的持票人,虽然汇票要项齐备且未过期,但他未能识别出汇票金额已被变造。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D变造了票据金额,并以此转让给了E,那么D对变造的部分承担法律责任。3.对于A、B、C来说,由于他们均在金额未被变造时进行了背书或开票,他们不对变造后的金额负责。因此,E无权要求A、B、C付款,因为他们对变造后的金额没有责任。对于D来说,由于D是在知道金额已被变造的情况下将汇票转让给E的,D应对E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E有权要求D支付变造后的金额(但实际有效金额应为原票面金额1000元),如果D无法支付,则D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总结来说,E只能向D追索,并且追索金额应为原始票面金额,而非变造后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