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各方在协商过程中,若对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若在诉讼过程中,对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第一次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由各方共同选择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或由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保证公平公正,第二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第一次的司法鉴定机构不是同一家司法鉴定机构。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